中新网9月2日电 香港《明报》2日刊出社论说,香港无线电视总经理陈志云被控非法收受利益和串谋欺诈,法庭如何判决,今天便会揭盅。总结控辩双方结案陈辞,志云大师若要平安脱罪,必须连过三关。
第一关:参与外界商业活动身份
第一关是要法庭信纳,他出席外界商业活动(奥海城除夕倒数)并收取11.2万元(港币,下同)报酬,并非以无线雇员的身份,而是以社会名人的身分应邀出席。陈志云在无线的角色相当奇特,他并非无线旗下艺人,是行政管理人员,却会担当幕前表演角色,长期主持《志云饭局》节目,这个艺人(artist)的身份,是否可以令他合法秘捞取酬?如果可以,则受雇代理人一般须获得雇主许可,才能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外界有酬工作,在志云的特殊情况下便不适用。
第二关:是否需要上司批准
第二关是要法庭信纳,他出席外界商业活动并收取报酬,毋须获得上司的批准。陈志云的现任上司是李宝安,前任上司是陈祯祥。李宝安的证供对陈是相当不利的,李坚决认为陈需要向他申请批准,才能接外间工作取酬。陈祯祥则认为不需要,以往的做法是知会就可以了。陈志云有就某些外间工作(不是全部)通知李宝安,但没有请求批准。如果陈是低级小职员,不用上司批准之说当然讲不通,但陈是总经理,又深得老板“六婶”器重,应外界邀请是否要事先问准上司,没有简单的答案。
第三关:艺人赞助协议是否知情
第三关是要法庭信纳,他邀请畲诗曼、杨怡、杨思琦等5位女艺人“撑场”,免费出席他的新书发布会,令他的爱徒丛培昆的思潮出版社向赞助商(玛贝尔钻饰)收取30万元,但他其实并不知情,并非故意或与徒串谋徒弟去欺诈5名艺人和无线。庭审的证供中,无线高层乐易玲的供辞对陈相当不利,乐易玲认为,艺人若免费或减价出席有赞助的商业活动,需要经“过堂”程序审议,她不会批准艺员免费撑场。
陈志云的辩解分两方面,一面是反驳乐易玲,列举无线艺人畀面高层免费撑场的例子,另一面是与丛培昆划界,强调自己不知道赞助协议原来指定畲诗曼等女艺人出席,甚至以为收取的11.2万元是出书的书钱,而非出席新书发布会的钱。
相比之下,无线前高层陈永孙的案情,较陈志云简单,但脱罪的难度也较高。陈永孙把澳门新濠集团支付予无线的520万元(作为无线台庆节目移师澳门举行的赞助费),扣起了55万元,转给丛培昆的思潮公司。陈永孙的辩解是,思潮协助无线台庆找赞助,55万元是应得的介绍费,但新濠一方的代表在庭上作供指出,之前不认识思潮,是经陈永孙推介,才找思潮帮手负责物流,本来坚持付全款予无线,后来被要求将部分款项直接付予思潮。法庭相信哪一方的版本,就决定了陈永孙的命运。(李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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