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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34次入狱案底 香港法官“恳求”惯偷改过

2011年09月27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一名自16岁起犯案、35岁已有34次案底并常常进出监狱的积犯,贪图大学校园容易“入手”,出狱两周已先后5次爆窃中大、浸大、社区中心及政府建筑物,早前承认7项爆窃罪,昨日被法官斥责为认罪仅“得把口(说的好听)”。法官指以往判刑显然无阻吓力,不但拒绝给予三分之一刑期扣减变相加刑,更代表市民大众“恳求”(beeseech)被告改过自新,最终判他入狱6年。

  报道称,被告许仪龙(35岁),26日知悉再面对长期牢狱生涯时表现得漠然。暂委法官杜浩成判刑前,特意读出被告案底累累纪录,显示他由1992年、即16岁起,已多次因盗窃及爆窃等罪,频繁进出监房。

  有犯罪学家表示,被告等爆窃犯多经理性分析得失,认为“打劫舒服过重新做人”,因而一错再错。

  专打大学主意 偷电脑手机

  法官杜浩成表示,虽然被告认罪并自愿向警方提供资料,其间单独犯案,并未有使用大型器械,但有多项加刑因素。法官说,他是一名专业窃匪,近20年来多次重获自由不久便犯案,证明过往判刑没有阻吓力;被告数度“打大学主意”,偷走有转售价值的财物如手提电脑,这些全是学生学习及教职员储存教材及无价研究资料不可或缺的东西,而社区中心电脑更有机会储存机密资料。另外,电脑、手机及相机等等若被偷去,要将内里的个人资料及相片复回是难若登天。被告亦曾一次过偷走15部手提电脑,显示他犯案时有一定计谋。

  量刑起点高于区院 判囚6年

  辩方求情指被告出狱后财困,“无面”向父借款才铤而走险。但法官斥责这并非借口,法庭需要保护高等学府,除维护公众利益,更不可给予积犯轻判印象。法官又质疑被告认罪是否真心悔过,认为他承诺并非庄严,遂以特殊情况为理由,拒绝被告认罪而一般享有的三分之一刑期扣减,只予两成扣减。法官更以高于区院最高刑期(7年)的7年半作量刑起点,扣减后判处被告入狱6年,判刑后更代表广大市民恳求被告认真考虑改过自新,予大学生一个安乐环境学习。

  案情透露,被告于2011年4至5月,6次前往中大、浸大大楼及沙田政府合署办公室,偷走3700多元、20部手提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他于5月14日中午犯事时被便装警员拘捕,当场搜出一部刚于浸大偷取的黑莓手机。警诫下他坦承上述控罪,警方透过其指模,揭露他曾于2008年10月18至20日,潜入浸会爱群社会服务处,偷去300港元、两部手提电脑、数码摄录机等。除5月14日犯案偷去物品被起回外,其余贼赃均不知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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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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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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