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日通过最新的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其中增订毒驾“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最高入狱3年和罚款2.5万港元的处罚。
特区立法会当天通过《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根据新增订的“零容忍罪行”,司机即使没有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论浓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还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于2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于5年。
条例赋予警方权力,可要求怀疑曾吸食毒品后驾驶或在毒品或药物影响下驾驶的人士接受初步药物测试。6种被指明的毒品为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及摇头丸。
此外,条例订明,在任何指明毒品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控制汽车的程度即属“毒驾罪行”。如果驾驶者被再次定罪,停牌期不少于10年,法庭还可根据案情向驾驶者发出终身停牌令。
去年香港涉及毒驾或药驾的拘捕个案共84宗,今年1月至11月为48宗,分别是2009年的7倍及4倍多。当中涉及交通意外的分别有12宗及5宗。在拘捕的个案中,约九成涉及氯胺酮,其余涉及可卡因和大麻等毒品或药物。(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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