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局续追陈振聪3.4亿元税款 押后书面裁决
中新网2月2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商人陈振聪遭香港税局追讨3.4亿元税款,去年中获判可暂缓缴税。税局不服提出上诉,案件昨在上诉庭聆讯,税局指把评税通知书邮寄发出即已完成其责任,但陈振聪一方却指税局“邮寄发出”并不足够,税局必须确保纳税人“实际收到”通知书。
上诉庭3位法官实时“连珠发炮”反击陈振聪一方称:“如果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实时弃掉,或指示家佣弃置,又或者通知书被狗只食掉又如何,岂不是要税局额外加重工作。”3位法官并表示须时考虑,押后书面裁决。
据悉,陈振聪至今尚未依从法庭的指令,于本月23日或之前,向法庭及龚如心临时遗产管理人披露名下逾10万元的资产详情,而陈振聪亦须于3月1日缴付临时遗产管理人1.3亿元的一半讼费,即6,500万元,陈振聪一方亦已向法庭申请延后支付,该延后申请已订于本周五公开聆讯。
代表税局的资深大状黄继明指,根据《税务条例》第58(2)及(3)条,税局可将通知书交纳税人,或以邮递等寄往其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等,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当纳税人已收通知书,不能以收不到通知书为由,申请延长反对期限。黄指税局早于2009年10月21日首次发出评税通知书后,再于去年1月22日及2月10日把通知书正本派递至高李叶律师行,其中一封更是挂号信,获得律师行盖上收妥通知书的印章。税局其后于3月及4月间再寄出3至4封信件,表明陈振聪未有缴税等。
黄继明表示根据税务条例,税局仅须将评税通知书邮递寄出便可,税局绝无责任确保纳税人实际收到,且税局每年发出逾300万封评税通知书,又怎能确保每位纳税人实际收妥,相反纳税人在某段时间若未收到评税通知书,应有责任主动向税局查询。事实上陈振聪声称从没有收到通知书,但却未能提出证据支持所说,所以税局局长在一个法定期限未收到对方提出反对评税结果,乃拒绝考虑延长反对期限是合理的决定。
黄续称陈振聪于2004年最后一份填写的报税表中,没有列出要更改通讯地址,而高李叶律师行是陈振聪一贯使用的通讯地址,税局把评税通知书邮寄至该律师行并无不当,况且去年2月的通知书更以挂号形式寄出,得到律师行的收妥盖印,税局有充分理据推论律师行已将所有信件转交陈振聪。
但陈振聪的代表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则反驳指税务条例中列出税局将通知书“交纳税人”,即等同要纳税人“实际收到”评税通知书,既然陈振聪未能收到通知书,又怎能在通知书上作出更改通知书的责任。上诉庭3位法官张泽佑、夏正民及林文瀚表示须时考虑,押后书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