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佣居权上诉案28日宣判 结果将影响12万人
中新网3月2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将于今日就港府提出的外佣居港权上诉案,宣布裁决和颁下判辞。
该宗上诉案在2月展开3日聆讯,当时代表港府的大律师彭力克表示,法庭裁定入境条例违宪,会令近12万名外佣有资格成为香港人,对社会和经济带来影响,重申《基本法》赋予政府权力,在入境条例就通常居住定出限制。代表外佣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就反驳,政府的管制措施不可以凌驾《基本法》,剥夺部分人根据《基本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外佣是否可获居港权,双方律师早前在庭上各自陈述观点。李志喜曾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列明,所有非中国籍居民在港住满7年,都可以申请居港权;虽然外佣在港的生活有各种限制,但不能被视为逗留条件,且部分外籍公务员同受限制,不应只有外佣被限制申请居港权。李志喜又表示,港府在回归后受《基本法》限制,港府的出入境管制措施不可凌驾《基本法》之上。
彭力克却指出,假如将《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以字面解读,好像等同越南船民等难民,只要居港满7年,都可申请居港权,解释不到为何政府可以限制难民申请居港权,却不可限制外佣。他又指法庭考虑《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同时,亦须一并考虑《基本法》第一五四条赋予入境处处长实施出入境管制的权力,以界定“通常居港”定义。
彭力克又引述终审庭应用英国的案例指,于英国居留的学生,不论逗留时间多久,目的亦只为读书,也不可被视为“通常居留”。他又指,早于《中英联合声明》时,两国政府已达成协议,将外佣列入非“通常居港”之列。
彭力克认为,原审法官林文瀚裁定限制外佣申请居留权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在法律上犯错;而本案的裁决将大幅影响社会、经济及福利等问题,按照《基本法》立法的原意,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为了维系社会及经济状况,解释“通常居港”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