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议员辞职6个月内限制参与补选
2012年06月06日 11: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经过多个星期会议,香港特区立法会6月1日晚三读通过《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草案,如任何议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3条或第14条自愿辞职,辞职议员会被限制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补选。
在考虑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在咨询期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发表的意见后,特区政府在2012年2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以实施最新建议方案,并在2月22日根据相关程序,撤回早前提出的《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在《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提出,如任何议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3条或第14条自愿辞职,辞职议员会被限制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补选。有关限制将不适用于换届选举。这项安排让市民可继续行使投票权,是对现有选举制度作最小改动的方案。
馨元辑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