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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无线电视总经理陈志云涉贪 港律政司上诉促判罪

2012年11月07日 09: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前无线电视总经理陈志云涉贪港律政司上诉促判罪
    陈志云(左)就香港律政司提出上诉出庭,王喜(右)陪伴到庭。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商业电台行政总裁陈志云在出任无线电视总经理期间涉嫌贪污,陈志云与其前经理人丛培昆去年9月获区院判无罪兼得讼费,香港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法律观点犯错,要求上诉庭“直接改判”陈志云和丛培昆罪成及判刑。案件6日在上诉庭展开一连2天聆讯,副庭长杨振权认为原审法官在没有事实基础下,推断无线“默许”陈志云收费出席奥海城倒数活动及主持《志云饭局》属合理辩解是法律错误的。杨振权并表明本案性质复杂,上诉庭须时考虑才作出裁决及阐述相关理由,所以律政司就原审法官批出讼费之上诉,有待颁下判词后才处理。

  上诉庭3位法官昨在庭上分别举出陈志云收费为无线广播大厦“抹窗”、律师“秘捞演奏”及“秘捞作曲”以及“卧底探员收贿”等例子,以证明陈志云于2009年在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的《志云饭局》节目,其作为是与主事人业务有关,案中唯一要考究的,是当时陈志云的“心态”,是否包含认知和意图去影响无线电视的业务,以及有否“合理辩解”收受报酬主持《志云饭局》。

  辩方:陈赚钱不影响无铫业务

  代表陈志云的资深律师谢华渊强调,当时陈志云是以“名人”身份出席倒数活动,且陈的心态是为了“赚钱”,绝没有想过他的出席会影响或针对无线业务,当中不存在“意图或认知”,相反陈志云认为本身能出席《志云饭局》对无线业务是有莫大帮助。

  但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实时反驳指辩方此种想法极之危险,岂不是任何贿赂案件中,只要收贿人认为自己收取贿款是为了雇主得益,便拥有合理抗辩理由。

  “意图心态”难辨 应正常合理推断

  辩方续称,就算控方证明了陈志云主持倒数活动现场版的《志云饭局》,其作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控方亦须要证明陈志云当时的“意图心态”,即陈志云预先知道他的出席会对无线业务构成影响。但杨振权又反驳指“我们怎可以知道陈志云当时心想什么,我们只能以正常合理人士的角度,去作出合理的推断,即当时陈志云知否自己的行为,不会影响无线的业务”。

  杨官续指陈志云明知自己身为无线的雇员,曾义务为无线主持150多集《志云饭局》节目,2009年 收取奥海城11.2万元港币的款项,在没有事前或事后向上级作出申请或汇报,而答允主持倒数活动的《志云饭局》等事实基础,任何合理正常人士都会认为陈志云的作为存有意图影响主事人业务的元素。

  上诉庭法官张泽佑亦质疑陈志云若以“名人”身份出席无线电视以外的活动或节目,与主事人业务无关,为何陈志云过往曾就“外间”的活动向上级陈祯祥作出书面申请,这岂不是与陈志云坚信以“名人”身份“秘捞”就毋须申请之说法,存有“自相矛盾”之嫌。

  律师指陈最多犯“不诚实行为”

  但谢华渊强调,陈志云在今次事件中最多是触犯“不诚实行为”,绝非构成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中的贪污罪行。

  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郭栋明陈词指出,陈志云答应出席主持现场版的《志云饭局》与否,都直接影响无线电视的业务,因为陈志云不答允出席,无线须要制作另一个节目来取替,相反陈志云出席活动可以提升无线的收视率,显见陈志云的作为已对无线构成影响。

  据了解,52岁的陈志云及29岁的丛培昆,于去年9月2日获区院法官潘兆童裁定3项身为代理人收受利益,提供利益及串谋提供利益等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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