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防虐童法律干预从简单到多元
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防范虐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即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保护条例。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服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体系
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有30多年的历史。1980年,香港第一家专业预防及阻止虐待儿童的社会组织———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正式成立。1983年,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SWD)建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组(CPSU),1995年香港警务处建立了儿童虐待政策组(CAPU)和调查组(CAIU)。1996年,卫生署任命了专门的儿童虐待医务协调员(MCCA)。
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即属于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家庭暴力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及受法院监护等。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所能处理的虐待儿童的种类以及拥有有关使用权的个人和机构均有不同。
香港社会福利署在1998年制定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后来为了配合新的服务发展,包括重组前保护儿童服务课的架构、设立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重整家庭服务以及在小学提供学生辅导服务。
之后,香港社会福利署又颁布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版。该规定确立了该规则的目的、信念和原则;明确界定了虐待儿童的基本内容、主要类型及评估模式;列明了香港有关保护儿童和虐待儿童的所有法例和罪行;确定了共用资料及保密原则;详细规定了跨专业合作的相关内容(如初步处理举报、转介个案、初步评估程序)及转介、查询、调查的处理程序(如社会背景查询、调查、医疗检验、联合调查、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跟进服务及帮助有关儿童在法庭审讯前做好准备和为其提供受虐后治疗服务等);构建各有关部门、机构的角色定位。
这部程序指引的亮点在于:第一,设专章明确“虐待儿童”基本内容、虐待种类,详细列明了识别可能发生虐待儿童事件的各项指标、虐待儿童的主要特征以及危险评估的原则、因素和评估模式。这样能够使大众在专业指引下对虐待儿童行为产生直观、明确的认识,并据此作出初步判断。
第二,专章列明“虐待儿童”所涉的所有法律规定和罪名。相关法例包括《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证据条例》、《雇佣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记录证据规则》、《教育条例》、《领养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等11部规定。而且还分别介绍了保护条例和处罚性条例,并对性侵犯罪行、残酷罪行和涉及袭击、伤害或威胁伤害儿童的罪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所有的相关法条、罪名一目了然。
香港法律体系中有很多单行法律规定,通过集中立法的方式,按侵害内容及损害程度的轻重排列个罪,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三,香港的防止虐待儿童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数量上看,社会组织大约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会福利服务,剩下的五分之一才由政府提供。集中立法有助于各个机构、个人全面学习、了解、掌握相关规定,明确职能、定位及具体操作流程,更好地完成工作并进一步发挥教育、宣传、预防等功能。
第四,在程序指引中规定了很多配套制度和机制,并对具体的运作模式、流程和做法作了详尽的说明。如对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制度,就是通过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参与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人士指引》、《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主席参考手册》、《有关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的常见问题》等7个规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极强。
时至今日,香港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的服务已从简单走向多元,从对被虐待儿童后期的治疗为主转变为预防先行。
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服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体系。
对此,我们一是要加快相关立法的建立、完善,建议通过单行法规的模式建立防止虐待儿童的专门法规,构建保护儿童切身利益的刑民衔接之法律体系;二是重视预防,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工作,尽早出台实施细则;三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各层面的力量,因地制宜,构建预防先行、防治结合的儿童保护系统。(作者系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