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云回复“被告”身分 案件定于明面2月续审
资料图:陈志云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无线前业务总经理陈志云及其前助手丛培昆,于上月下旬被上诉庭撤销其原有无罪的裁决,陈丛二人18日回复“被告”身分到区域法院应讯,主审法官潘兆童将案定于明年2月20及21日续审,届时将聆听控辩双方就两人是否有“合理辩解”收受涉案的11.2万元作为抗辩理由的陈词后,再度定夺陈志云继续无罪抑或改判有罪的裁决。
现年52岁的陈志云及29岁丛培昆,原被控于2009年在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的《志云饭局》节目中,涉及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三罪。潘官于去年9月初裁定陈、丛两人无罪释放,兼得讼费。律政司认为潘官犯错,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3位法官于上月21日一致撤销原有的无罪裁决,下令发还续审,以考虑陈丛二人是否有“合理辩解”作为抗辩理由。
潘官昨就上诉庭的判词内容提出疑问,指出上诉庭究竟对“合理辩解”有否作出定案,以及法庭应否就“合理辩解”作抗辩理由而行使酌情权。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郭栋明表明陈、丛两人在案件原审时从没有提出“合理辩解”作抗辩理由,且根据案例“合理辩解”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所以陈、丛绝不能依赖有“合理辩解”而脱罪。
但辩方两位资深大状谢华渊及黄敏杰均反驳控方的说法,强调陈在原审结案陈词时有提出“合理辩解”作抗辩理由,而丛则从没有表示不依赖合理辩解,所以辩方已达到举证责任,法庭只须基于原审的证供及证据,再进一步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就“合理辩解”的法律观点重新作出裁决。
上诉庭的判词,指原审潘官认为无线容许陈从奥海城收取酬金,亦没有理由会怀疑无线是不会批准陈收取酬金,此点已符合法例中的“许可”,且潘官于原审时认为陈不向上级申请批准,原因是陈以为“没有责任”提出申请,或陈认为无此需要,这已构成“合理辩解”脱罪的元素。上诉庭认为合理辩解牵涉事实的争议,潘官在原审就合理辩解的环节仅作出简短分析,并无将全部有关证据列出,故上诉庭下令发还续审。
陈丛二人各继续准以现金10万元保释外,若二人要离港必须在24小时前通知廉署,汇报离港及返港日期和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