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中新社澳门1月7日电 (记者 龙土有)1月7日,澳门与香港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签署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互相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与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政府签字。根据该项决定,港澳两地的法院可以互相认可和执行两地的仲裁裁决。
随着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在经济和贸易上的交往日益频繁,为更好处理民商事纠纷,推动两地仲裁的发展,澳门特区及香港特区认为有必要订立《安排》,明确澳门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以及香港仲裁裁决在澳门执行的程序和有关规定,以及促进两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继内地与澳门特区于2007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后,澳门特区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关安排,这是区域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成果。根据《安排》的规定,无论是在澳门或者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符合《安排》的相关规定,都可以分别在澳门特区和香港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安排》由双方同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共有1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拒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以及暂时中止执行的情况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