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化 澳门通过“阳光法案”
新年伊始,元旦上班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澳门立法会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26名议员,便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俗称“阳光法”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法案。这种“零票”反对的姿态,高调表达了澳门社会打造阳光政府,保障廉洁施政的强烈决心和愿望。
申报对象,包括立法会议员
1月3日澳门立法会细则性通过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法案全文共33条,将在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90日生效。
法案规定需要申报的对象包括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等同于局长或副局长职位等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司法官,以及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出资额多数的企业、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等都要接受监管。
法案要求上述人士申报并公开其拥有的在海外和澳门的不动产、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织担任的职务。不过,不动产只要求公开申报的数目、性质及用途说明,地点、物业登记标号及价值等数据无需公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申报对象所须申报的财产及利益,均包括其配偶或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者要在履新后9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资料;当他们续任或离职时,也必须在90天内提交一份新的资料。如果状况没变化,再次申报则可等到5年后。法案规定,由终审法院办事处确保公众可在法院互联网自由查阅公开内容。
对于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法案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小至扣薪,大至入罪。官员若故意在申报书上虚报财产资料,将视作虚假陈述或声明,处最高3年的徒刑或罚金,此外还可能被禁止10年内担任公职。申报人死亡5年或终止职务10年后,申报书会被销毁。
“欧文龙案”,开启申报公开化
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98年,当时颁布了《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及公众监察》法律。2003年,澳门对财产申报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1万多名公职人员重新提交他们的财产资料。不过,依据此前的法律,官员所申报的财产资料并不公开。由此带来的弊端在被称为澳门“世纪贪腐案”的欧文龙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欧文龙曾两度出任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2006年底涉嫌巨额贪污案被拘捕。后来的审判表明,欧文龙填报了虚假的财产申报,其夫妇资产聚敛至8.5亿澳门元,是两人法定收入的61倍。
欧文龙案引发了澳门社会要求公开主要官员财产的呼声。欧文龙案尘埃落定后不久,澳门廉政公署即开始对财产申报法律展开检讨和修订,酝酿将主要官员的财产公开化。
澳门现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就任后,因应社会需求,提出阳光政府理念,财产申报制度开始透明化进程。崔特首在首份施政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廉政建设,全面提升施政透明度。在良性的互动和监督下,全力推动阳光政府建设。
官员财产,市民可自行查询
本次通过的阳光法案在讨论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一是扩大了申报对象:范围延伸至立法会议员、行政会成员,及终审法院的法官、检察官;二是对于公开的内容,有立法会议员及部分社会舆论认为,法案只规定公开不动产的数目、性质及用途说明,地点、物业登记标号及价值等数据不公开,透明度仍然不够。
对此,澳门廉政专员冯文庄在立法会表决前说明时指出,“阳光法案”并非灵丹妙药,只是符合全球反贪腐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至于法案只要求官员公开不动产数目,无需公开地点及价值等数据,冯文庄解释,联合国反腐公约只要求适度公开,同时需要顾及保护私隐,目前法案基本符合这一尺度。
多位澳门立法会议员表示,这次特区政府主动提出修改财产申报法律,彰显澳门特区建设阳光政府的决心。虽然公开尺度不尽如人意,但总算迈出廉政建设、阳光政府重要一步。法案生效后,民众可自行查询官员资产,这将让申报制度的威慑力进一步提高。廉政公署官员亦在立法会上强调,法律制定应先易后难,未来可随社会要求、价值观改变再做修订。(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