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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怎样理解把握香港澳门政制发展方向

2013年03月02日 15:0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分别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随着上述两个产生办法的民主成分不断扩大,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分别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制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有关解释和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制发展的有关问题。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有关具体产生办法将在适当时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的批准和备案。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是香港政制发展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当前,香港社会比较关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办法,对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候选人提名机制、立法会普选时功能团体议席是否保留等焦点问题有一些不同意见。

  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与香港有所不同,没有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只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澳门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而不是全部议员由选举产生。澳门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立法会组成中除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外,还有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员。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澳门基本法作出解释,明确了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妥善解决了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事宜,标志着澳门政制发展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澳门的民主发展。这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如何进一步推进香港、澳门的政制发展问题,涉及“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贯彻落实,涉及中央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涉及香港、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涉及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因而必须从两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审慎、稳妥地加以处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充分证明,民主是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走得稳,才能走得远。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澳门的民主发展,符合民主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香港、澳门回归10余年来的事实表明,这一原则是正确的,必须继续坚持下去。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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