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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变性人争婚权 港府律师质疑其在争取同性婚姻

2013年04月17日 09: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首宗变性人争取结婚权案件,16日在终审法院续审,代表政府的律师开始陈词。港府律师表示,目前婚姻观以“天生男性女性结合”为基础,一旦法庭容许变性人结婚,将会动摇现有的根本婚姻概念,进而冲击其他相关的法律范畴。

  港府律师强调,变性人W小姐本来是天生男性,W要求与一名男性结婚,即是要求同性婚姻,香港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认为W小姐的结婚申请不应受接纳。案件16日审结后,终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终院择日宣判

  港府的代表律师Monica Carss Frisk16日陈词,认为变性人W小姐不能结婚,重点在于W天生是男性,虽然目前已变性,但不能改变W的天生性别。基于现行的婚姻法例,列明婚姻是一名天生男性及一名天生女性的结合。W的结婚申请,等如申请同性婚姻,因此不为法例容许。港府律师续称,大众所认知的婚姻,包含传宗接代目的。从生理角度分析,男女性别的划分定义,应该用天生的性别来界定。W小姐非但不能生育,更是天生男性,虽然W小姐多次强调并非争取同性婚姻权,但从目前法例的男女定义,和婚姻观念角度出发,W小姐是在追求同性婚姻。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提出质问,指W小姐获医学上诊断,有需要接受变性手术并成为女性。而W小姐的身份证明文件亦显示为女性,在日常法律上也以女性身份获得保护。法庭为何在婚姻法例上,要将W小姐剔除,不能视W小姐为女性。

  港府律师响应,即使社会各方面视W小姐为女性,但婚姻需要特别处理,尤其是传宗接代是婚姻重要元素,W小姐天生无法以女性身体生育,便不可视W小姐为女性。律师强调,现时变性人的人权,包括大众看代变性人婚姻的观点,在社会尚未有共识,目前法庭不应就此开出案例批准变性人婚姻,因为会对其他和婚姻有关法例造成大冲击。

  16日,W小姐未有出庭旁听。而一名自称是W小姐朋友的牧师,透露W小姐只是希望名正言顺在香港结婚,希望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结婚权利。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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