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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 多方调查廉署开支风波

2013年05月14日 10: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香港人一直引以为傲的廉政公署陷入宴请开支的风波。特区政府为此设立独立委员会,同时,立法会以及廉政公署本身从多方面调查近日的开支风波。

  廉政公署于1974年根据《廉政公署条例》成立,其目的是肃贪倡廉。该署的工作广受认同。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全球腐败指数报告,香港在17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4。时至今日,廉政公署既是市民认为香港廉洁能维持下去的主要信心来源之一,也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学习对象。但是,近日该署却陷入一连串风波。

  审计发现廉署开支问题

  根据《廉政公署常规》对宴请开支作出的规定,除非廉政专员另有批准,否则每人的开支,包括食物、饮品及小费,上限为午餐350元,晚餐450元。但是,审计署却在审查廉政公署的两个大型地区活动时,发现该署的宴请开支出现问题。

  一是审计署指出,廉政公署于2011年12月6日的晚餐上,酒楼用膳开支为每人431元,但是并未计算为该顿晚餐购买的六瓶餐酒以及在另一个地方享用的甜品,两者合共每人92元。所以,该顿晚餐的实际开支应为每人523元。就此,廉政公署回应,餐酒开支记入活动的宣传费用。至于晚餐和甜品为两个独立的聚会,所以甜品开支列为另一项宴请开支。

  二是审计署指出,廉政公署于2011年12月8日的晚餐上,廉政公署助理署长批准的开支是每人1045元。就此,廉政公署回应,该晚餐是一个国际联谊活动的其中一部分(在活动简介中有说明),所以晚餐开支记入活动的宣传费用。根据廉政公署的授权表,动用宣传费用由助理署长批准。

  审计署就以上事件,建议廉政专员应收紧对公务宴请开支的控制。廉政公署已同意其建议,并表示会作出跟进。但是,风波并未因此而平息。

  另有报道指出,廉政公署于2010年11月及12月作出两次宴请,合共消费接近8万元,人均消费超过1200元,超过《廉政公署常规》的450元。而且,廉政公署为这些宴会提供超过20瓶中外名酒。就此,廉政公署的回应称,两次宴会都是由上任廉政专员宴请,人均开支达1100元至1200元,超过上限,但是已获上任廉政专员批准。至于酒水开支,事前也获上任廉政专员批准。这引来自己批准自己的利益冲突疑云。又有报道指出,廉政公署曾回复立法会议员,表示上任廉政专员以公务送礼的总额为22万元,但是据报章追查,仍有数十万元的送礼开支包括购买曲奇饼等尚未披露。就此,廉政公署回应,未公开这笔数目,是因为食品不算是礼物。

  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

  针对舆论和市民的关注,行政长官成立“廉政公署公务宴请、馈赠及外访规管制度和程序独立检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检讨廉政公署处理公务宴请、馈赠及外访开支的规管制度和程序,如申请、报销和审批安排;复核廉政公署各级人员在上任廉政专员任期内在规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规情况;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议。

  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周松岗(主席)、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主席区啸翔、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主席梁智仁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主席梁智鸿。

  政府提出选择该批人选的理由是他们有监察廉政公署的经验,并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应可独立和深入地检讨。该委员会将于四个月内提交报告。该委员会报告除了法律上需要另行处理的事务外,将会公开内容。廉政公署已表明会配合该委员会的工作。有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应设立由退休法官为首的委员会,以提高公信力。但是,行政长官表示本次调查是针对整个机构,应由熟悉廉政公署运作的人士负责。

  立法会要求廉署回应

  至于立法会方面,有议员建议引用《权力及特权法》调查。但是有议员反对,原因包括立法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已表示跟进廉政公署的问题,应让廉政公署先自行调查事件,让其挽回声誉。立法会最终以25票赞成,31票反对,3票弃权否决议案。有议员表示正研究其他方法,在下次立法会大会上重提有关方案。

  据报道,立法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已向廉政公署提出18个问题,包括要求该署提供过去10年宴请开支清单及送礼名单等。有关聆讯最快于5月18日举行。政府账目委员会主席已发表声明,证实该会已致函廉政公署,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当该会接获书面回复后,将会举行会议商讨,不排除邀请相关人士出席公开聆讯。立法会秘书处已获上任廉政专员回复,同意出席公开聆讯。

  另外,有政党公开表明已向廉政公署举报有关事件,廉政公署应会按程序进行调查。有意见指此举会否出现“自己人查自己人”的问题。前副廉政专员便撰文指出,廉政公署一直设有L组,专门跟进部门人员违规事件。当有关调查完成后,须交由律政司考虑是否有足够证据作起诉。如果律政司认为调查尚未完整,可勒令廉政公署继续调查。即使最后未作出起诉,廉政公署也要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提交报告。所以,有关调查在现行机制下,应能确保公正。(陈鸣之)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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