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观察:英国高调介入香港政改,意欲何为?
9月14日,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国务大臣施维尔(Hugo Swire)于香港《南华早报》和《明报》同时刊文,高调谈及香港民主、政改咨询及普选问题,此举一改英国自香港回归以来在涉港问题上的“谨慎”、“低调”的作风,个中深意耐人寻味。
施维尔选择在这个时候发文,显然是经过精心的准备。其文称借9月15日第六届国际民主日之际,以亚洲国务大臣的身份发言。
但其写不出的原因至少还可能包括:在香港泛民主派提前围绕2016年立法会尤其是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进行讨论的时候,英国以前宗主国的身份为泛民主派撑腰打气;在美国新任驻港总领事夏千福因发表香港政改言论被我外交部驻港特派员严正“警告”之后,英国以美国忠实“小伙伴”的身份遥助盟友“一臂之力”;在英国首相卡梅伦预计今年秋天访华,解冻去年因会见达赖而冰封的中英关系时,英国借此表明“支持加强民主体制”,仍是“英国外交政策的核心”;还有9月15日恰逢澳门立法会选举投票日,虽然在香港大谈民主与普选在澳门掀不起波澜,但难免瓜田李下之嫌。
虽然施维尔为自己的发言找了不少冠冕堂皇的理由,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责任,香港未来的繁荣稳定,英国企业的经济利益等,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其公然就香港内部事务“说三道四”的借口。实际上,其言论与做法不仅完全没有法理根据,而且即使从“人情世故”的角度来讲,也不大合适。
虽然香港《基本法》因《中英联合声明》而起,后者明确指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是《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除外)和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各方面事务自然也应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进行管理。
《基本法》具体规定了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又指出:2017年香港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这意味着香港将最早在2017和2020年迎来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普选。而如何进行选举办法的修改,则依据俗称“政改五部曲”的方式进行,即特区政府请示中央政府可否修改两个选举办法,中央批准可以修改,特区政府的方案在立法会获得三分之二议员的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由此可见,关于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有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自己的事情,是中国的内政。
上月,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其新闻稿中严正表明“政制发展问题是香港的内部事务,外国政府和官员不应干涉,中方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无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插手和干预香港事务”。
针对施维尔的言论,外交部发言人也指出,“要求英方立即停止对香港内部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早已成为国际交往的一个浅显道理之时,英国还公然宣称“随时准备提供任何支援”,未免话说得过头,手伸得太远。如果施维尔基于职务所在,基于香港与英国的特殊历史关系,对香港多一点关注,有一点特殊的感情,那都可以理解,但如果正常的感情变成了煽情或是滥情,那就大可不必,且也给对方造成困扰了。(作者:李环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港澳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