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快立法严打“水货”可望截断“水客”财路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近年“港货店”在广东遍地开花,各类“水货”或明或暗热销,扰乱了正常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提出,若有关部门查获“水货”,应没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理该商品货值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为他人卖“水货”提供储运、设计广告等违法者,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此举料冲击广东数千家“港货店”,并可望截断粤港口岸“水客”财路。
据业内人士统计,现时遍布广东的各类“港货店”多达数千家,特别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较为集中。据珠海市工商局对“港货店”调研显示,“港货店”进货渠道存在严重问题,销售的进口商品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水客”、或“代购”以自用名义携带入境的免税商品,甚至是地下收购点零星收购“水客”走私物品后批发转手销售的进口商品。
因未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不少“港货店”逐渐演变成走私商品或无合法来源商品上市销售的渠道,衍生一系列弊端:如很多“港货店”未申办相关商品销售证照,而商品主要来自“水客”携带入境,未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导致不合格的境外产品流入内地市场等。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卫俊指出,内地尚无综合性的规范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而目前的《海关法》已不能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反走私工作,工商部门现在查处走私、贩私行为也面临法律规制不力的难题。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缉私法》或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而正酝酿出炉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可谓“应运而生”。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正进入“草案修改二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即“水货”),应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卖“水货”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广告以及印制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海防与打私办有关人士对香港《文汇报》指出,此举可震慑“水客”及“港货店”的违规活动,进一步规范在粤“港货店”经营,并有望拦截“水客”财路。
据广东省海防与打私办最新数据,今年1至6月全省共查获各类走私案逾6200宗,同比增约10%,案值近77亿元;其中查获千万元以上案件34宗,亿元以上案件4宗。《条例》草案稿要求,广东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按需要可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