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谈普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来提名
中新社香港11月23日电 (记者 赵建华)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候选人提名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23日在香港表示,基本法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就是由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基本法这一宪制性法律,把提名权只授予了提名委员会。
1990年通过、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李飞说,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主词讲的是机构,并没有说是由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提名。提名结果要反映集体意志,通过“民主程序”,把所有人而非部分人的意见集体反映出来。
李飞强调,“民主程序”要体现三个要求:所有提名委员会成员参予提名的权利是同等的;所有合资格的参选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推出的候选人应体现机构提名的性质。
李飞还指出,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具体人数需要讨论。但一定要确定提名多少人,不能漫无边际地提。提名人数不能太少,要有竞争性;又不能过多,让公众无从选择,造成选举成本高昂。
李飞指出,基于香港的法律地位、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提出的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必须忠实执行基本法、要对中央负责。行政长官真心实意地拥护、履行基本法就要爱国爱港。
李飞相信,只要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最终通过的选举规则,相信提名委员会、香港市民会选出中央信任、港人拥护、有管治能力的行政长官。
23日在与新闻界会面时,应邀访港的李飞还表示,此次访港期间,自己介绍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中,关于普选规定的立法过程、立法本意和现有法律规定的正确含意,有利于澄清社会上出现的误言误语,使大家循着正确方向推进政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