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10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白皮书指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
白皮书说,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支持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在“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白皮书提到,第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备案审查。第二,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第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第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第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第六,批准和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第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进行备案,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