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的职权
按照基本法,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在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长官则无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会议成员均以个人身分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决议均属集体决议。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
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现时行政会议成员包括问责制下委任的十五位主要官员及十四位非官守议员。行政会议的成员必须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
行政会议成员任期
行政会议成员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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