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征碳排放税被指违反国际法 应建全球机制
环保表象下的政经利益考量
欧盟于2005年1月设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ETS)。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ETS。该体系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欧盟又进一步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航企将施以超出规定部分每吨100欧元的罚款以及欧盟境内禁飞的制裁。自2008年欧盟通过上述法案后,各国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反对声就不绝于耳。欧盟官员2月6日接受BBC采访时表示,中国会对此采取默认态度,但是仅隔一天,中国民用航空局就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指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境内各航空公司不得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参院也通过航空法案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向飞经欧洲的航班征收碳排放税。据称,中国、美国、俄罗斯及印度等26个国家将于2月21日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共同商议应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对策。
由于目前深陷欧债危机的泥淖,欧盟强征航空业碳排放税的政策也被外界解读为表面是为环境保护,实则为了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掌握航空市场的主导权。此外,此举也被看作是欧盟向争取在国际政策、市场机制和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话语权和领导权迈出的一步。如果能成功将国际航空业引入碳排放交易系统,就有可能为欧盟将来在钢铁、电力、水泥等其他行业中推广实施全球性的行业减排方案铺平道路,以此实现全球共同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目的。
欧盟单方面行为有违国际法
欧盟单方面通过立法将国际航空业纳入ETS违反了《芝加哥公约》序言和第1条规定的“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的国家主权原则。此外,《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欧盟的单边行为有违反该规定之嫌。
欧盟此举还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因为作为签署方的欧盟将所有国家统一纳入强制征收碳排放税的范围一致对待,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业发展需要作出合理安排;欧盟规定碳配额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基数越大获得的配额越大,这种计算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
欧盟征收航空碳排放税也对WTO法提出了挑战。WTO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但是在欧盟的政策中却未有体现。有学者也主张欧盟征收的碳税实际上是“碳壁垒”,是以“减排”为名来阻止其他国家进入它的市场,这也不符合WTO的原则。剑桥大学教授巴特尔也认为很难认定欧盟此举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航空运输服务”附件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