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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经济制裁叙利亚难以奏效 应尊重国际法

2012年03月06日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目前,叙利亚国内局势尚不稳定。联合国前秘书长、叙利亚危机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阿盟)特使安南访问叙利亚开始调停工作。美国和法国正在起草第三份解决叙利亚问题的草案。埃及主张叙利亚问题应在阿盟内部解决,突尼斯等国在为巴沙尔寻求退路,而其他的阿盟国家和美国、欧盟却坚持“推翻”巴沙尔政权。为此,欧盟在2月29日还扩大了对叙利亚的经济制裁范围。

  经济制裁难以奏效

  美国、欧盟与阿盟联手制裁叙利亚,实施了多项制裁措施。其中,对叙利亚经济影响最大的是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9月2日开始实施的对叙利亚石油禁运的制裁协议以及去年9月23日欧盟开始禁止欧洲公司在叙利亚进行新的石油领域投资。这些协议包括禁止进口叙利亚原油及石油产品以及对叙利亚石油出口相关融资和保险进行制裁。此外,阿盟也于2011年年底加入到制裁叙利亚的行列中,宣布了冻结叙利亚政府的资金、停止与叙利亚政府的金融交往、停止和叙利亚商业银行的所有往来等制裁措施。

  国际制裁措施对叙石油工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本已陷入困境的叙利亚经济雪上加霜,人民生活也受到不利影响,但它对于巴沙尔政权却一时难以构成致命威胁。

  在国际法上,经济制裁措施是为了应对某个国家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反应,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国际不法行为,但它不能作为获取政治或外交优势的一种工具。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制裁措施要尽量避免对被制裁国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对该国的儿童、老人、妇女以及平民中的弱势群体成员的基本人权的侵害。正是基于这点考虑,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指出,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必须有一种基本的认识,即“特定国家的居民享有的基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能由于其领导人被认定违反了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规范而被剥夺”。

  经济制裁并不能解决问题。说到底,叙利亚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尊重叙利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国际社会自己的行动也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尊重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叙利亚问题,说到底属于一国内政问题。国家主权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中,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宣言》等,都强调要尊重国家主权。在传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面,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互不干涉原则等,都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石,也是整个国际社会要予以遵守的最重要原则。

  从当前国际形势的大局看,国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冷战时国际社会的两极体系已让位于国家相互之间依赖的体系;原来根据思想意识形态来划分的世界,现在似乎更强调要致力于所谓的“民主”与“人道”事业。这就使得国内问题国际化,国际干涉似乎也好像有了“正当理由”。

  然而,当国家要使用武力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时,自然会涉及到国家主权的价值。禁止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使用武力,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它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体现了国际社会中的最高价值。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与世界的和平安全,就有必要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联合国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组织的主要机构之一,也是现行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唯一有权对国家进行合法制裁和军事介入的国际机构。安理会在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安理会决定事项的程序方面,《联合国宪章》第27条明确赋予常任理事国以“否决权”,即任一常任理事国都可以一票(自己的立场)予以否决,不让其通过。“否决权”反映了一个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是现行国际法的安排,它反映了大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义务和责任。

  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使决议草案未能通过。中国之所以投否决票,是认为片面向叙利亚政府施压无助于叙利亚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导致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中国主张能有一个叙利亚各方广泛参与的包容性政治进程,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矛盾,使叙利亚形势恢复稳定。

  从国际法上讲,中国的投票立场明确排除了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军事干涉叙利亚局势的可能性。中国这个立场不是袒护哪一方,而是出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维护国际法原则的考虑。这其实正是《联合国宪章》的设想,也符合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和安排。各国在叙利亚局势中的博弈,彰显了国际性权利制度的发展,反映了国际规则的主导权之争。(李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辑:叶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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