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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菲律宾欲占黄岩岛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

2012年05月15日 07: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菲方的一系列错误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菲正常的外交关系,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今年4月10日,菲律宾派遣军舰侵入属于我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海域,对我正常作业的渔船进行袭扰。其后,菲律宾政府又罔顾历史事实及国际法规则竭力声称对黄岩岛的所谓“权利”,并试图挑动国际社会尤其是东盟国家联合抵制中国,甚至在国内组织民众举行反华示威游行。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据史料记载,我国早在元朝就发现了黄岩岛,并在地图上对之作出了标示。公元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南海的测量点就标在黄岩岛处。1935年,中国政府所设之水陆区域委员会公布的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中,黄岩岛以“斯卡巴罗礁”之名被列入中国版图。1947年,民国政府在核定和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斯卡巴罗礁”改为“民主礁”,并将之列在我国中沙群岛范围内。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对外公布“我国南海诸岛部分地名”时,将“黄岩岛”作为该区域的标准名称。

  自古以来,黄岩岛海域一直是我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场所,我国渔船经常赴黄岩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为实现对黄岩岛海域的控制,中国政府先后将其置于广东省和海南省的管辖之下,并不断派遣政府船舶在该海域巡航,实施监渔护渔措施。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我国曾多次在黄岩岛海域组织科学考察,并于该地设立了主权标志。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是通过“先占”取得了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所谓“先占”,是指一国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则由两项基本因素确定:其一,宣示主权,即占领国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将该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建立管辖,即占领国在该地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就黄岩岛而言,自元朝起我国历代政府都将之列入中国版图,对之作出明确的定名,并在官方公布的地图上作出了明确的标示,这说明我国最早对黄岩岛宣示了主权,而且一直不间断地主张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对此,菲律宾一些有识之士也表示认可,菲学者维克托·阿奇斯撰文坦承菲律宾外交部作为声称拥有黄岩岛海域依据的所谓“老地图”绘制于1820年,比中国元朝的地图整整晚了541年。不仅如此,中国政府还将黄岩岛纳入本国的省辖范畴,并通过政府船舶监渔护渔行动来实现行政管辖,使国家权力在该地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用“宣示主权”和“建立管辖”两项标准来衡量,中国对黄岩岛的“先占”早就完成,已经取得了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菲对黄岩岛权利主张于法无据

  从官方发表的观点看,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按“主权继承”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美国曾实际控制黄岩岛,理由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驻菲苏比克湾的美国军队曾将黄岩岛辟为靶场。1992年,美国从菲撤军后,菲律宾政府自然可以从美国手中“继承”对黄岩岛的权利。

  然而,作为“被继承方”的美国从未将黄岩岛列入其占领之菲律宾的范围。菲律宾领土是由美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来确定的,其中无一将黄岩岛纳入菲的领土范围。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菲领土界限的西线以东经118度为界,而黄岩岛在此范围之外。美国与菲律宾1947年签订的一般关系条约及1952年签订的美菲军事同盟条约再次明确了菲领土范围,也不包含黄岩岛在内。这些事实充分说明,美国无论作为前控制国还是后来的驻军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将黄岩岛纳入其所控制的菲律宾领土范围。

  至于美国曾擅自将我国黄岩岛辟为靶场的行为,应属于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按照“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美国不能从非法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行为中获得任何权利,自然菲律宾也不能从中继承所谓的“权利”了。

  按“地理邻接”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黄岩岛位于距离菲吕宋岛125海里处,而距离中国大陆远达1000海里,因此该岛理应归属菲律宾。

  所谓“地理邻接”原则,不是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确定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原则,而是一种颇具争议的划界观点。不少著名国际法学者对该原则实际运用表示置疑。菲律宾将这种存在着很大争议的观点作为其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依据,在法律上显得十分牵强。

  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说法,菲律宾政府认为黄岩岛位于其设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因此菲对黄岩岛的权利主张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这种“在专属经济区内”说法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推论。按一般国际法规则,领陆(包括岛屿在内)是国家领土的基本组成部分,领水及领空则依附于领陆而存在,至于其他海域更要基于领陆的基点来确定。因此,就岛屿和专属经济区的两者关系而言,不是以专属经济区范围来确定岛屿的归属,恰恰相反,应该是以岛屿的归属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中国的黄岩岛与菲律宾群岛在划分彼此间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确定各自海域的领陆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一项极其重要的海洋法法典,该公约为沿海国确定各类海域范围提供了标准和准则,但其明确规定要以沿海国领陆及岛屿之基点间形成的基线作为确定这些海域范围的“起算线”,换言之,在该公约下仍然秉承着“以陆定海”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因此,菲律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支持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该公约原则及规则的曲解和滥用。

  外交协商乃正确之道

  面对黄岩岛纷争,菲律宾一方面怪招频出,或不断派舰船前来袭扰,或游说于国际社会,或组织民众示威游行,甚至叫嚣欲对中国实施制裁,试图以强硬手段逼迫中国作出让步;另一方面,菲又单方提出将争议提交“国际法庭”进行裁决,试图将黄岩岛纷争“国际化”,笔者认为这些做法都无益于争端的解决。

  对中国施压非但不能解决问题,相反会激化彼此间的矛盾,一旦“擦枪走火”更会引发军事冲突。单方提交国际司法解决则缺乏国际法上的依据。任何国际司法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争端当事各方的“自愿”,其无权管辖仅凭争端当事国单方意愿而提交的任何争端。更何况中国政府在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已按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了声明,明确表示凡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重大争议问题都不接受导致有拘束力的国际裁判。

  对于由南海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中国政府一贯坚持按照2002年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唯有采取这种最直接、最灵活、最能体现争端各方意志的外交方式,才能确保中菲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化解在黄岩岛问题上的矛盾,并确保双方利益在自主的状态下得到最充分和最好的维护。 (丁成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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