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可希冀中国在可持续发展上享更大话语权
原标题:怎样争取可持续发展国际话语权
从性质上看,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环境和经济的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从层次上看,可持续发展不仅事关单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也是一种国际或者全球事务。因此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在该领域的议程设置、原则确立、规则制定等方面表达立场和观点的权利,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话语权。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此后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确立了一整套指导原则,这其中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基于各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集体责任与个体国家历史责任与能力的不同,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的差异而分担不同责任予以制度化和合法化。
然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没有严格界定的内容或者清晰的法律地位,再加上世界政治经济和生态格局的演变,导致发达国家试图重新解释甚至解构这项原则。这典型地体现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排放量同时增长,欧美等发达国家越来越不认同“区别”责任分配模式,而是全力推动建立所有国家共同减排的新气候制度框架。例如,美国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新解释是:主要发展中国家应与发达国家采取一致行动;应根据经济规模、排放水平、能源利用程度将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各自责任,而欧盟也明确提出应该以“当代的和动态的”方式对待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意即在最后的法律成果中应该对该原则进行重新解释。
针对欧美修改原则的企图,中国表示明确反对。在去年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联合印度提出,该会议最终的法律成果应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并以此为指导,并不涉及对公约(原则)的重新解释或者修改。中国进一步表明,对这项原则的“动态的”解释会引起对该原则的修改。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继续强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从话语反馈上来看,中国维护该项原则的外交话语仍不够清晰具体,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集团间的利益诉求趋向多元和复杂,要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强化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支持,要比以前困难得多。
毫无疑问,中国在未来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可持续发展领域,必须继续维护和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如果仍然在一般意义上维护这项原则,那么中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争夺将陷入被动。在未来一段时间,只有将责任明确化,才能更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只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方案,才能更好树立中国建设性合作者的形象,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中赢取主动。与之相适应的是,新近颁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表明,对于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中国认为“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是充分执行 《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和应对各种新挑战的重要条件。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应有助于统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实际困难。”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具体规则制定和方案提出方面,享有更大的国际话语权。(薄燕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