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钓鱼岛被日“窃占” 时效取得说法不成立
原题:日本控制钓鱼岛属于“窃占” 所谓“50年时效取得”并不成立
长久以来,关于领土的有效占有问题,广泛流传着一个“50年时效取得”的说法。部分人将其运用到我国与邻国有争议领土的解读当中。实际上,关于领土“时效取得”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解读,有50年、100年等几种说法。日本方面有人将该原则与目前的钓鱼岛争端联系起来,这是一种故意歪曲国际法的行为,是在为日本窃取钓鱼岛提供遮羞布。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时效取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土地是“无主地”。第二、某国在长时期控制该土地期间,别国无异议。日本在钓鱼岛上显然不满足上述两项条件。这是因为,首先,按照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17世纪前,单纯性宣誓主权行为即可构成对钓鱼岛的“先占”,而这一点中国在1561年就完成了。其次,日本在非法窃占钓鱼岛后,中国政府从未停止对于该地的宣誓主权行为,并于2010年对钓鱼岛附近水域实现了常态化管理。
否决日本对于钓鱼岛主张的因素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日本对钓鱼岛的控制属于“窃取”,纵观日本方面控制钓鱼岛的历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非常值得注意。
一、“做贼心虚”。1885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登上了钓鱼岛,声称“发现”了该岛,并随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开发申请。当时的日本政府因刚刚侵占琉球,正在与清政府展开“球案”交涉,故而不想过分得罪清政府,因此驳回了古贺辰四郎的请求。
二、“偷梁换柱”。1895年,日本见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便先于割占台湾抢占钓鱼岛,并于第二年批准了古贺辰四郎的申请,允其登岛“开发”,故意制造钓鱼岛不附属于台湾岛而附属于琉球群岛的假象。
三、“偷换概念”。1972年,日本方面为了摆脱国际社会对于其在钓鱼岛是“接收”了“施政权”而非“主权”的质疑,故意纵容古贺家族将钓鱼岛“转卖”给栗园家族,以实现所谓钓鱼岛“私有化”来证明日本国内法适用于钓鱼岛。(中国社会科学院海疆问题专业研究者 王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