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美国制裁中国昆仑银行严重违反国际法
7月3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伊朗石油行业进行新的制裁,同时美国财政部根据《2010年对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对我国昆仑银行实施制裁,将切断它与美国金融系统的联系,并要求任何持有该银行账户的美国金融机构必须在10天之内销户。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应当立即纠正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解释,制裁昆仑银行的主要理由是它向至少六家伊朗银行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服务、转账服务和信用证服务,价值达数亿美元,而这些伊朗银行被美国认定与伊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或支持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应当立即得到纠正。
首先,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无法成为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曾经先后通过了6个决议。在这些决议里,包含具体制裁措施的有4个,即第1737号、第1747号、第1803号和第1929号决议。其中,2010年6月9日通过的第1929号决议第21条对金融服务领域作出了规定。它呼吁所有国家防止向可能有助于伊朗核扩散的敏感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与昆仑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伊朗银行,包括美国政府特别点名的伊朗商业银行(Bank Tejarat),都不在安理会决议的制裁名单之中。也就是说,这些伊朗银行仅仅是被列入美国国内法界定的“黑名单”。更重要的是,中国与伊朗在能源、经贸等领域开展的商业合作是正常、公开和透明的,同伊朗核扩散的敏感活动与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不存在任何联系。因此,昆仑银行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决议,不应当受到制裁。
其次,美国单纯援引国内法制裁昆仑银行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由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无法成为美国制裁行为的借口,所以它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即《2010年对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该法案第104条c款授权美国财政部长限制或防止外国金融机构以明知为前提从事有利于伊朗的五个方面的行为,其中包括为资产已被冻结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以及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或进行重要交易的便利。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解释,昆仑银行违反了这方面的规定,所以遭到制裁。很显然,美国是企图将自己的国内法强加给其他国家。然而,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特别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并在第7项再次强调:“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根据国际法,既然各国主权平等,那么其他国家就没有遵守美国国内法的义务,美国更不能将自己的单边意愿强加给其他国家。美国的上述法律明显地具有治外法权的性质,是凭借国内法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再次,美国迫害他国法人违反了东道国应当保护外国人的国际习惯法。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社会就已经普遍承认:国家对境内的外国人造成损害,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当为此承担国际法律责任。这里的外国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正如前文所述,昆仑银行没有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决议,也不牵涉伊朗核问题。因此,它是受到国际法保护的合法机构。由于政治需要,美国单纯援引国内法对外国法人进行无端迫害,违反了东道国应当保护在其境内外国人的国际习惯法,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事实上,当美国法人在其他国家遭到制裁后,美国也是一贯这样要求其他国家的。例如,早在1898年,当萨尔瓦多剥夺美国公司在该国特里温福进行船舶航运的特许权后,美国要求萨尔瓦多予以赔偿;当意大利西西里地方政府在1968年宣布征收由美国公司全额控股的艾尔西(ELSI)公司后,美国将意大利告上联合国国际法院。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美国无端制裁中国法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今年1月,美国就曾经同样单纯根据本国国内法对中国珠海振戎公司实施制裁。因此,为了遏制美国对中国法人的进一步侵害,我国可以针对美国就昆仑银行制裁问题实施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现代国际法上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早在1995年,联合国大会就将外交保护列为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它是指当本国国民(自然人与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补救办法后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东道国采取外交行动或法律诉讼等和平手段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我国针对美国实施外交保护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伊朗的决议在法律地位上优先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是各国制定相应法律的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并没有要求成员国完全中断与伊朗的金融合作。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行为在安理会的决议中找不到任何根据。相反,该制裁严重违反了相关国际法,应当立即停止,以免进一步损害两国关系与国际秩序。(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