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日本政府欲用国际法解决争端系自欺欺人
原题:日本政府妄谈用国际法解决争端实为自欺欺人
多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专家学者28日说,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在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上违反国际法和国际道义,本月10日宣布实施所谓“国有化”钓鱼岛更是将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径提升至新的严重程度。
这些专家学者表示,无论日本政要在国际场合怎样狡辩企图依照国际法来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都无法掩盖日本长期以来在钓鱼岛问题上违反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事实真相,都无法蒙蔽世人关于日本侵吞中国固有领土的野心的认识。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美国东部时间26日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演讲,多次提到争取依照国际法规定与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与邻国的领土、领海争端。他并称,日本是个遵守国际法规的国家。
作为二战战败国,日本政府在联合国谈论领土诉求与主张是十分荒唐的和罕见的,堪称闹剧。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李鸣指出,野田佳彦的有关演讲是欺世盗名之举,在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上,企图伪装成受害者和正义者,以荒唐的说辞混淆视听,为其侵吞战胜国中国的固有领土、侵犯战胜国中国的神圣主权粉饰张目。
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双方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这明确表明,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李鸣说,“《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国际公认二战以来最重要的两个国际法律文件,是其他很多国际法的法理基础。”
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李鸣说:“这清楚表明,反法西斯同盟国在战后日本施政权范围界定安排中,钓鱼岛及附属岛屿也并不属于日本管辖。”
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阐述日本政府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主张,其中包括指钓鱼岛为“无主地”,不包含在《马关条约》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
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问题研究所所长杨伯江说:“这是日本政府特意罔顾事实。日本政府曾编纂和发表的相关文献文件均清楚显示,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政府完全清楚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属于中国。”
历史文献显示,中国早在十四、十五世纪就发现、命名以及当作航海标志等利用钓鱼岛。从明朝初期至清朝末期,中国对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实行长期管辖,并列入防区,而且清朝还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另外,英、法、美包括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使用的地图也标绘钓鱼岛属于中国。
1895年,由于甲午战争战败,清朝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始将非法占领的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针对日本提出的“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饶戈平说,“这两个文件没有任何国际法效力,当然对中国更没有法律约束力。”
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是美国等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而所谓的“归还冲绳协定”,更是美日之间为了私相授受而签订的文件产物,同样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效力。“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后,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表示其是“非法无效的”。美日签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后,中国政府已表示“坚决反对”,称“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
他们表示,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的种种侵权行为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二战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答应!(记者 王建华 任沁沁 崔清新 记者涂铭参与采写)
专题:保卫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