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一再对华强硬 三一成美"敲打中国"牺牲品
近来,美国频频以“国家安全”为由挥舞大棒,令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屡屡受挫。
从美国众议院发布报告以莫须有的罪名抹黑中国电讯企业华为和中兴,到美国总统奥巴马下令终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在美风电项目的收购交易,美国政府和国会借“国家安全”之名实行贸易打压之实,其理由难以服人,而从中反映出的美国政治势力对中国在关键领域崛起的忌惮和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矛盾心态值得中国企业警惕。
奥巴马此举罕见
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命令,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资企业罗尔斯公司购买美国俄勒冈州的4个风电项目。这是20多年来,美国总统罕见地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正式命令阻止外国在美投资,此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奥巴马在签署的行政命令中说,依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建立的罗尔斯公司为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业企业三一集团的两位高管共同所有。“有可信的证据”表明,罗尔斯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中国三一集团通过控制4个美国风电项目公司,有可能采取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措施,为此美国政府要求阻止罗尔斯公司的收购。
奥巴马要求罗尔斯公司在命令发出90天内撤销对上述风电项目的收购,并在14天内移除所有已建设施,同时禁止罗尔斯公司员工进入项目场地.这些拆迁工作必须由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认可的美国公民完成,而项目和设备也不能随便出让他人。
罗尔斯愤起维权
虽然美国财政部在声明中强调,奥巴马的这一决定仅针对此项交易,并不成为针对中国或其他国家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判决先例。但其背后的用意却令人生疑。
美国智库外交关系委员会高级研究员爱德华·奥尔登认为,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令人遗憾,因为这无疑发出了一个信号,而且是最高级别的信号,那就是美国不是真正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而CFIUS似乎是做出了“尤其严厉”的决定。他认为,很难解释一个中国企业在俄勒冈州拥有一个小的风电项目如何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在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将奥巴马列为被告,称奥巴马发布命令阻止其收购风电项目的做法不合法,其强加的限制超越了法律赋予总统的权限,要求驳回这一命令。
在诉讼书中,罗尔斯公司将CFIUS同时列为被告,称其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罗尔斯公司的法律顾问之后发表声明说,公司寻求依照法律的公平待遇。
安全理由难服众
根据罗尔斯公司在诉状中的事实陈述,2012年3月左右,该公司从一家希腊公司手中收购了4个位于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企业,每个企业计划安装5个由三一集团生产的风力涡轮机。其所购买的4家风电项目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中3个项目场地位于美国空军的训练限制空域附近,只有一家位于其范围内。所有项目均已取得了建设所需的审批和许可。
此外,在罗尔斯公司的4个风电项目附近还同时存在其他9个已经完工并投入运营的风电项目,其中有两个项目也位于限制空域范围内,而且所安装的涡轮机属于德国和丹麦公司制造。同样作为外资公司,丹麦和德国公司并没有遇到安全问题的阻碍。
今年6月,罗尔斯公司向CFIUS报备风电项目交易。该委员会在完成了30天的审核后,要求罗尔斯公司撤回并购要求。7月和8月,该委员会还两度通知罗尔斯公司,告知他们不能实施兴建风力发电项目。最终该委员会于9月早些时候把建议直接提交给奥巴马总统。但自始至终,罗尔斯公司都没有机会查看、审核或者对所谓的“可信证据”作出回应,而且奥巴马和CFIUS也并未出具任何证据证明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项目将带来安全威胁。
选举政治在作祟?
实际上,美国政府阻挠中国在美投资的例子并不鲜见,罗尔斯公司在投资中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也是一些中国公司在美投资中曾遭遇的绊脚石。
奥巴马针对罗尔斯公司的命令一出,美国不少媒体都竞相报道,认为这难以摆脱迎合选情需要的嫌疑。
面对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对其对华政策软弱的指责,奥巴马一再显示自己在对华问题上的强硬态度。
美国《华尔街日报》近日发表文章指出,罗尔斯公司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论断令人生疑。因为相关海军空域限制区内有两条公路。如果罗尔斯公司真要从事间谍活动,完全可以另做文章,何必还要主动向提交申请。罗尔斯公司案例的两种可能的解释是,其一,美国有关发展绿色清洁能源的呼吁可能仅限于对国内企业的“空头许诺”;其二,在大选年的特殊政治生态下,罗尔斯公司的收购计划成为奥巴马政府敲打中国这一惯用伎俩的牺牲品。
近两年来,中国加大了在美国的投资力度。许多经济学家认为,随着大批中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分部,中国投资将成为今后10年的一股重要力量。但中国企业“出海”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众多暗礁。
美国卡内基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史剑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罗尔斯公司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该委员会的审核过程漫长而且不透明。他同时指出,鉴于美国宪法条款规定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做出的这一命令不受司法审查限制,所以罗尔斯公司胜诉的机会可能十分渺茫。(驻华盛顿记者 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