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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际专家鼓吹日应全面反击中国海洋维权战略

2013年01月31日 09:5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原题:日本国际问题专家撰文鼓吹日应全面反击中国海洋维权战略

  文章认为,中方在中日岛屿争端中采取的是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这样的“三战”维权战略,而日本目前的应对方式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日本现在需要做的应当是构建和实施更为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海洋战略

  【日本《经济学人》周刊1月29日一期文章】题:中国海洋活动升级为实现野心制定三种战略(作者日本国际问题评论家丸山浩行)

  中国围绕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本报注)的活动正在进一步升级。中国国家海洋局的海监船、渔业部门的渔政船等公务船频繁游弋在尖阁诸岛的日本领海和毗连区,此外海洋局的“Y12”巡逻机还曾经侵犯日本领空或实施抵近飞行。在中国一系列攻击性行动的背后,是妄图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世界海洋宪法”变质为“中国海洋宪法”的战略野心。

  中方力推“三战”战略

  中国为实现野心所使用的战略可以解释为“三战”战略。取自孙子“不战而胜”理论的“三战”战略包括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2003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明确将“三战”定为中国军队的任务之一。

  这些战略在中国谋求海洋权益的过程中是如何使用的呢?首先,在“法律战”中,通过对海洋法公约的随意解释制定本国的国内法,以自己的规则将“世界海洋宪法”变身为“中国海洋宪法”。其次,在“舆论战”中,向全世界媒体反复宣称,东海、南海历史上就是“中国的水域”,西沙、南沙群岛,尖阁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第三,在“心理战”中,通过海军舰艇在南海的游弋和公务船在尖阁诸岛周边徘徊、“Y12”飞机侵犯领空等行动挫败越南、菲律宾、日本等国的抵抗意愿。

  中国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之时就开始加速其“三战”战略的实施,其中“法律战”被置于主角地位。公约承认各国拥有行使发表独自见解和立场的“声明或说明”权利,但须这种声明或说明无意排除或修改本公约规定适用于该缔约国的法律效力(第310条)。

  比如1982年中国就要求通行(中国)领海的外国军舰须事先通知沿岸国(中国)并得到许可。其意图就是要排除、变更公约中承认的“无害通航权”。此外在1996年中国还明确宣称其对尖阁诸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此外,中国在2006年还声明,有关中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争议和基于历史的主权诉求不受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如果无视与当事国家之间的共识或关闭国际司法解决之路,剩下的则只有通过“三战”战略推行中方主张这一种手段了。

  日本对策急需加强

  自去年9月日本对尖阁诸岛实施国有化以来,中国加快了在周边海域的活动,持续派遣海监船和渔政船侵犯日本的领海。对于中国的海洋战略,日本一直通过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对中国公务船的牵制以及加强自卫队岛屿防卫能力这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进行应对。而日本现在需要做的应当是构建和实施更为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海洋战略。

  对此我们必须做到两点。第一,进一步巩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世界海洋宪法的地位,明确日本的积极作用。第二,不能满足于公约在制定海洋秩序和解决冲突方面的作用,还应通过制定和完善国内法律进一步增强本国在维护公约方面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为了防止公约失效,日本的当务之急是强化与美国的合作。虽然美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在中国不断强化海洋战略的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和国会很有可能批准公约。美国的加入势必将对中国形成巨大的抑制,日本应当在敦促美国早日加入公约方面发挥作用。

  此外,日本还应当与因为中国不合情理的“九段线”而无法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联手,尽力实现海洋纷争的和平解决。

  重新构建日本国内法的执行体制也是当前面临的课题。虽然日本拥有《领海及毗连区相关法律》,但是对于至关重要的日本的领海及专属经济水域、大陆架等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中国已经在《领海法》中明确写入了对尖阁诸岛拥有主权,因此日本也必须在法律上早日明确尖阁诸岛的归属。

  最为紧迫的则是对外国公务船在日本领海内的航行作出规定。目前日本只能要求对于实施危及日本和平、秩序与安全的“有害通航”的私人船只退出领海,但是有关外国船舶航行领海的相关法令并不适用于公务船。如果不加以改变,就不能依法应对徘徊在尖阁诸岛周边领海的中国公务船。此外对于那些不以通航为目的在领海内游弋的行为,即使是公务船也应当明确视为“有害通航”。

  为应对中国周密的“三种战略”,日本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

【编辑:叶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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