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开罗宣言》是“镇妖石” 日需彻底反思(2)
《开罗宣言》有没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 《开罗宣言》是战后国际秩序特别是远东国际秩序最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并且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然而,日本政府认为,《开罗宣言》只是个“政府公报”,没有首脑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对此问题,中国海洋法问题权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说:“这种看法缺乏国际法的知识。国际法对条约有这么一个认识,条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国际法对一些问题达成的协议,它不需要一定具有条约的名称,它可以由各种各样的名称,宣言也可以是条约的名称。另外作为一项条约也并不一定要求签字,生效的方式有签字、也可以交换批准书,甚至包括交换批准书以后多少天生效,不签字也可以生效。”
另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4条规定,条约只约束缔约方,原则上不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有人根据这一规定,质疑《开罗宣言》作为中美英三国之间的条约性和法律文件中,只对中美英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日本。
刘楠来解释解释说,的确有此规定,但国际法上还有一项例外规定,第三国只要同意该项条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它接受了条约为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日本在1945年投降时,已经同意了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意味着中美英和日本之间够构成了条约法律关系。日本就必须履行依据这些文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的邢广梅主任则给用另一个视角,解释《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我们看看到底调整中日战后关系,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条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有的话,只有《中日友好条约》。因为无论中国政府或日本政府,都完全承认的,没有异议。”
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在邓小平访问日本期间签订,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邢广梅解释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里面明确规定: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我们可以推导出《中日联合声明》已经被《中日友好条约》纳入进去了。《中日联合声明》规定: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从这一句话说明有关《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领土界定”已经成为联合声明的一部分内容。《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又把《开罗宣言》纳入其中了。
“这也就是说《开罗宣言》被《波茨坦公告》包含,《波茨坦公告》被《中日联合声明》包含,《中日联合声明》又被《中日友好条约包含》,而《中日友好条约》又是中日两国都要遵守的规则。”
日本需要做彻底深刻的反思
有网民发现,中国抗日战争片比我们打死的日本鬼子还多。这说明什么问题?
邢广梅认为,这说明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还不能完全接受日本对战争进行的反思。“反思首先要深刻,第二要有持续性,而日本从战后到今天,从来没有对二战侵略战争做彻底的反省。”
德国就为日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德国同样作为一个战败国,但是这个民族从内心深处树立了对二战法西斯战争本质的认可,对这场战争整个民族坏有一种耻辱感,是非观念很清楚,并且在德国它不可能再翻案了,所以德国就变成了一个正常的国家。”
“从安倍否认国际侵略的定义,到日右翼分子把‘慰安妇’说成‘卖淫女’的狡辩,可以看出目前他们对历史歪曲的认识,已经到了发指的地步人性不容的地步,完全没有是非观念了。”
邢广梅还提醒大家,以后不用“慰安妇”这个字眼。她觉得“性奴”这个词的定义更适用日军当年的行为。
“现在我们要清算的不是日本或者日本人民,我们要反对的是日本的军国主义。正如《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所说,我们是与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和国际正义力量来清算他们对人类所犯下的罪行。”邢广梅说。(记者 雷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