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欧洲推动银行业联盟设稳定机制 仍面临重重关卡

2013年07月02日 14:1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过去一周,欧盟财长会议及欧盟峰会达成两项重要协议,即允许欧洲稳定机制(ESM)为困难银行设置600亿欧元(约合783亿美元)的直接援助金,并确定银行股东、债权人及大储户应分担银行救援成本,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这两项协议为欧洲银行业联盟如何清算问题银行确立了准则,但并不表示欧盟已就单一银行清算机制形成了可操作的方案。实际上,欧洲建立银行业联盟的三大支柱——单一银行监管机制、单一银行清算机制以及统一的存款担保机制都还面临诸多法律与程序关卡。

  首先,欧洲央行承担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职责的法律风险并未完全澄清。欧盟及欧洲央行官员的新近表态表明,欧洲央行可能从2014年中期起对欧元区内130余家重要银行进行监管,同时协调并指导各国监管机构对区域内其他银行的监管。根据欧盟现有法律,欧洲央行有权肩负起与银行监管相关的“特殊任务”,但如此广泛的监管是否属于“特殊任务”在追溯其合法性上仍然存疑。

  德国汉堡法学院欧洲法教授约尔格·克梅雷尔表示,由于欧洲急需统一整肃银行业,因此各国应倾向于默认欧洲央行的监管权利。但如何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银行监管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以防后者损害欧洲央行维护物价稳定的首要职责,仍是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另外,德国波鸿大学信用及金融经济学院院长、欧洲议会金融、经济及社会危机特别委员会顾问斯特凡·保罗认为,欧洲央行如何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分工协作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相关技术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各国立法机构恐怕难以通过将本国银行监管职责(部分)让渡给欧洲央行的法案。

  其次,欧洲银行业单一清算机制难以成形。本届欧盟峰会所做决议并非在欧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的法规,而更接近于纲领方针,即各国可据此按本国具体情况立法施行。欧盟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各国承担起清算本国风险银行的成本,同时避免损害欧盟各国应对本国债务负责的法律准则,然而,欧盟为各国政府留出的这一“自由空间”却会带来不良后果。

  保罗表示,欧盟各国对银行债权人、股东、储户、政府偿付银行清算成本的顺序存在分歧,如法国和瑞典主张各国政府应该率先介入对较大银行的救援,因为银行业自身能筹集的资金相对于救援所需资金可能只是杯水车薪,而南欧诸国政府却无力首先承担救助成本。一旦这种分歧被法律认可,银行债权人和储户的资金将流向更安全的国家,从而加剧欧盟银行业市场的不均衡。在保罗看来,欧盟决议的这一缺陷必须得到修正,“在进入各国立法程序前,至少德国应该出来反对”。

  同时,克梅雷尔表示,如果欧盟最终选择成立共同的资金池来解决各国救援能力的不平衡,那又将面临修改欧盟基本法律的问题。尤其是如果成立独立于欧洲央行之外的、集中的单一清算机构,“将改变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现有关系,因而必须就此对欧盟法律进行相应修改”,而这意味着漫长的谈判与审批过程。

  最后,统一的存款担保机制仍然遥远。目前,欧盟法律保障存款为10万欧元以下银行储户的存款安全,但在未来的欧洲银行业联盟中,统一的存款担保机制应如何构建首先取决于形成何种清算机制。克梅雷尔表示,对现有存款担保机制进行修改也需要改变现有法律,但由于针对存款担保机制的法规多为欧盟二级法,修改程序将不会特别复杂。

  总体而言,欧洲走向银行业联盟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为了尽快打破银行业危机与主权债务的困境,欧盟需尽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达成协议,而这限制了其有效决策空间;另一方面,欧盟内部成员国利益分歧加剧了各国达成或实施决议的难度。如何从困境中找到解决方案,考验着欧盟各国的政治智慧,而这也是其走向财政联盟和政治联盟需要完成的课题。(记者文史哲)

【编辑:董煜坤】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