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条约视角论钓鱼岛 主权归属中国
当今中日钓鱼岛争议,从根本上说,完全是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造成的,今天的中日“岛争”,不仅关系到日本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而且涉及到如何对待《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所确认的二战后处理日本领土、战后国际秩序问题,还关系到日本政府是否尊重国际诚信、承认和履行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承诺的这些重大的、根本性原则问题。
一、日本窃取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理应归还中国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采取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1868年,明治天皇在《宣扬国威宸翰》(御笔信)中宣称的“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成为近代日本的国策、目标。此后,日本军国主义炮制了对外扩张的蓝图,提出了所谓“大陆政策”这一指导性总方针。其第一步,就是向南发展:侵占中国的台湾。日本“维新三杰”之一、掌握军事政治大权的西乡隆盛当时提到中国台湾时,即公开主张“夺取此地,归为我有,以便永镇皇国之南门”。而要侵占台湾,其步骤则是首先吞并琉球。日本在1872年,强行将与中国明、清两朝维持了500年宗藩关系的琉球王国改为琉球藩,更于1879年吞并了琉球王国,改称为冲绳县,并派日本人组成县政府及充任知事等官员。
日本吞并琉球后,便开始密谋侵占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
日本先在1895年1月窃取从不在琉球群岛内,而由台湾宜兰县管辖的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并划归冲绳县属;后又在1895年4月的《马关条约》中迫使清政府将台湾连同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在内“割让”给了日本,实为追认而已。
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不容践踏
在二战后期,反法西斯盟国中、美、苏、英首脑召开了开罗会议、波茨坦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等国际会议,会议后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了战后对日本的处置,安排了战后的国际秩序。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且宣示履行其各项条款。1946年1月29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发布《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日本施政权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与日方举行交接受降仪式,台湾正式回归中国。
应当指出,在1972年9月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又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1945年7月中旬至8月初,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柏林西南郊外的波茨坦举行会议。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表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的精神和规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就必须切实贯彻、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众所周知,1943年11月22—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了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由美国方面的代表草拟,经过中、美、英三方认真讨论,三国同意后,又征得苏联首脑的完全肯定后,于12月1日,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了《开罗宣言》。这一宣言以国际协定形式公布,其合理性、争议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举世公认、毋庸置疑!《开罗宣言》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窃取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性。《开罗宣言》宣称:“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据此,日本理应将从中国窃取后划归冲绳县的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无条件归还中国。
《波茨坦公告》所确定的日本领土,不仅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是日本领土。“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