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历经70年风雨 法律地位不可动摇
中新社北京11月29日电 题:《开罗宣言》历经70年风雨 法律地位不可动摇
作者 王修君
1943年12月1日,埃及首都开罗的米纳饭店见证了一段改变战后东亚政治版图的历史。当日,在这座花园饭店的草坪上,中、美、英三国首脑共同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
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外交学院教授周永生2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宣言的意义在于“促使日本明确了自己领土范围,防止领土扩张,维护了战后亚太秩序”。
时间虽然过去了70年,历史的声音言犹在耳。但近期日本右翼势力却不断试图挑战《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有日本右翼学者声称,日本并未在《开罗宣言》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日本更于今年10月份制作视频,把美日于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与《开罗宣言》相比,声称“条约”比“宣言”更有法律效力,并据此认定钓鱼岛主权应该属于日本。
《开罗宣言》法律地位毋庸置疑
对此,周永生表示,“《开罗宣言》是规范战后秩序特别是亚太地区秩序的法律基础,也是中日两国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其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周永生说,《开罗宣言》曾被多个国际法文件再三确认。其中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立场。“这些都证明《开罗宣言》是许多相关的国际法文件制定的基本准则,因此该宣言具有无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认为,从法源上来讲,《波茨坦公告》源于《开罗宣言》,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开罗宣言》。其“日本没有签字即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旧金山和约》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日本外务省提到的《旧金山和约》,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东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黄大慧则表示,“《旧金山和约》根本不合法。”
黄大慧认为,所谓《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大背景下,1951年美国及一些国家违背《开罗宣言》等国际协议有关“盟国必须共同缔结对日和约、不得单独媾和”的承诺,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日本签署的和约。该条约单方面将钓鱼岛划为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并置于美国的管理之下。根据1971年美日签订的《冲绳返还协定》,钓鱼岛应包含在“应归还给日本的范围内”。据此,日本方面声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此早已严正声明,它是非法的、无效的、不予接受。
此外,黄大慧补充说,即使根据《旧金山和约》和后来签署的《冲绳返还协定》,日本对钓鱼岛也仅拥有施政权,因为这些条约都没有涉及到钓鱼岛主权问题。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是不合法的,是与开罗宣言的精神相违背的。
日本否认《开罗宣言》的背后
针对日本否认《开罗宣言》背后的用意,黄大慧认为“是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表现”。他指出,日本右翼势力否认《开罗宣言》是希望从根本上否认日本战后的“和平主义”精神。“战后日本的《和平宪法》对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约束很大,因此修改《和平宪法》是日本右翼势力的最终目的。”
黄大慧表示,从2012年日本对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到近期对中国划定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过激反应,其背后都意在凸显中国威胁,借此转移日本国内视线,为修改和平宪法做准备。“在目前日本国内右倾化的大背景下,安倍的上述动作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周永生认为,日本一直受《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形成的战后体制的制约。如果日本想在钓鱼岛问题上“有所作为”,则必须要想办法否定《开罗宣言》。此外,如果日本能成功地否认《开罗宣言》的话,那么就可以冲破战后东亚形成的国际秩序,为其扩充军备、行使集体自卫权以及修改和平宪法铺平道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