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保法”剥夺日本公民知情权 违宪不得民心
11月26日,安倍内阁提交日本众议院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引发了广大日本民众的强烈反对。12月6日,执政的自民党和公明党凭借优势席位在参议院会议中强行表决并通过了该法案。日本政府12月13日正式公布了对泄露国家机密加以严惩的《特定秘密保护法》,并将于公布后的一年内施行。对此,日本共同社评论道,执政党强行表决通过的“秘保法”可能损害国民的知情权和采访报道自由。这些疑虑尚未消除,政府便进入到了法律施行的准备阶段。
事实上,在日本政府强推《特定秘密保护法案》之时,就遭到了在野党、民间社会团体和日本民众的强烈反对。据日本共同社在12月8日至9日实施的全国紧急电话舆论调查中显示,对于12月6日通过的《特定秘密保护法案》,认为需要在下次通常国会进行“修正”的比例占54.1%,认为今后应“废止”的比例为28.2%,合计为82.3%;而认为可以直接“施行”的仅占9.4%。此外安倍内阁的支持率为47.6%,比11月的调查下降了10个百分点,这是安倍内阁自2012年12月成立以来支持率首次跌破50%;不支持率为38.4%,上次调查中不支持率则为26.2%。对特定秘密保护法感到不安的比例占到70.8%,未感到不安的仅占22.3%。
为了平息日本民众对于出台《特定秘密保护法案》的抗议和不满,日本政府在内阁官房设置了“监督特定秘密”的第三方机关筹备室,“将就法律的宗旨、目的和运用方法进行说明”,并负责制定特定秘密的统一指定标准,对指定及解密进行监督。但是,这些遮遮掩掩的表面文章,并不能掩盖《特定秘密保护法案》限制民众知情权和严厉惩罚“泄密者”等条款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饱受争议的《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共七章二十六条,附则七条。其中,“特定秘密”的范围涵盖防卫、外交、反间谍和反恐4个领域内特别需要保密的情报,即规定的范围广泛而模糊,并未明确“特定秘密”的具体范围。这说明“特定秘密”将完全由日本内阁的中枢决策机构来确定。法案还规定保密的期限为30年,最长不超过60年。除此之外,附则中列举了如武器、弹药和飞机数量与性能等“特定秘密”的内容。公务员或专门从业者如果泄露了关于国家安全的严重秘密,或将重大秘密泄露给他国,最高将会被处以10年的监禁和罚款。可以看出,法案规定的保密期限过长,对泄密者的惩罚力度加深。
安倍内阁之所以一意孤行坚持出台《特定秘密保护法案》,目的之一是想通过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以促进与以美国为主的盟国进行情报交换和共享。今年9月在华盛顿召开的日美关系相关研讨会上,美国国务卿助理就明确指出“同盟国间交换情报极其重要”,美国对此表示赞成与期待。
尤为重要的是,《特定秘密保护法案》的强行通过,使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相关政策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11月下旬日本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相关法案直接绑定《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在明确提出要提高日本的情报搜集能力的基础上,两者相配合能够更大程度地在防卫、外交、反间谍和反恐等领域提升日本的相关应对能力,确保安倍内阁成为独揽国家安全保障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于《特定秘密保护法案》所指定的“特定秘密”范围广泛而模糊,存在滥用的可能空间,将“特定秘密”的运用集中在少数掌握中枢权力的内阁成员手中,加大了该法案操控中的人为因素。尤其是特定秘密的提供者包括各行政机关长官、各府道县的警察厅和负责特定事业的人员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使日本全体国民都处于被监视和控制的状态下。这些条款将使安倍内阁的行政权力更为集中并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以此更有能力推动日本战后体制的改变及安倍政府的保守主义政策的落实,甚至为安倍内阁修改宪法、扩充军力、加强集体自卫权等创造有利条件。
该法案自提出至今一直不得民心,遭到日本社会的强烈反对。名义上是要严惩泄露国家机密的公务员,实质上则是在破坏民主主义,以立法的形式欺瞒和剥夺日本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
第一,《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出台是民主主义的倒退。1937年日本为了保护军事机密修改制定了《军机保密法》,规定了泄露军事机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惩罚标准,强化了战时体系,直至二战结束后《军机保密法》才被废止。现在安倍内阁力推《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同样令人担忧,因为两部法律的效果相类似,即都可以对内阁的发言和决策以秘密为借口而不向日本社会进行说明和负责,不受民众监督;没有具体“特定秘密”的规定范围,反而可能加重惩罚力度;与力求信息公开的现实社会背道而驰,也破坏了日本和平宪法所倡导的所谓民主主义。
第二,《特定秘密保护法案》会损害日本国民的权利,特别是损害了日本国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因为该法案没有明确规定“特定秘密”的具体范围,由日本内阁的中枢决策机构来肆意地指定其认为不适当的信息或者以“特定秘密”为借口借以隐匿对日本国民来说是必要的、有权知道的信息。更为严格的惩罚条款可能会使日本公务员的信息公开化程度过度萎缩,相关媒体等报道机关也因担心被兴师问罪而失去舆论报道的自由权,阻碍了社会存立的不可缺少的信息流通。可以说,日本政府以行政权力限制约束相关信息报道,与日本宪法中规定的保障采访、报道的自由相违背,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广大日本国民的知情权。
第三,《特定秘密保护法案》中关于“特定秘密”和“被指定的秘密”的规定扩大了人为指定权,架空了日本宪法,为安倍政权力求自卫队实现集体自卫权、修改宪法创造条件。自安倍2012年底重新上台后,竭力推行现实主义外交、防卫与安全政策,为实现政治军事大国化不断造势。此次日本政府强推《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再次表明了安倍内阁试图以国内立法形式摆脱战后体制的束缚,谋求建立秘密国家和军事国家,通过修宪扩军,实现政治军事大国的目的。
第四,《特定秘密保护法案》加大了日本政府对外国人的差别对待,使在日本的外国人更大程度地成为可能遭受攻击的对象。特定秘密的范围囊括了防卫、外交、间谍和恐怖活动,这些条款使得在日本的外国人担心成为日本政府指定的泄密对象,甚至担忧日本保守势力会在日本民众中培植“外国人是危险的”的排外观念。该法案的出台,可能导致在日本的外国人人人自危,影响国际社会及国家间、民间人士的正常交往。
(吕耀东 姜红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外交研究室主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