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民事法庭为看守政府实施的紧急状态法令设限
中新社曼谷2月19日电 (记者 余显伦)泰民事法庭19日裁定,看守政府有权在关键情况下颁布实施紧急状态法令,但禁止其以此为由限制手无寸铁的反政府示威者和平的抗议示威活动。
该诉讼请求是由反政府群体“君主立宪制下完整民主制度人民委员会”核心成员塔旺提起的。塔旺提告看守政府总理英拉、看守政府劳工部长同时兼任维护和平与秩序中心负责人察霖、泰国家警察总监阿伦无权实施紧急状态法令,其所实施的紧急状态法令应予取消。
泰民庭的裁决称,塔旺有向民事法庭提交请愿书的权利,不过看守政府在危急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是否启用相应法令的实施。但民庭的裁决禁止看守政府在实施相关法令时,利用其相关规定限制示威者和平的抗议示威活动。
泰民事法庭作出前述裁决的依据是,泰宪法法庭此前已裁定反政府群体的抗议示威活动,是在宪法允许范围内的和平抗议示威活动,因此是合法的。
泰国看守政府1月22日开始在曼谷市及周边的暖武里府,北榄府和巴吞他尼府的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法,实施期限60天。2013年11月起,当局已在前述地区实施了国家内部安全法令。
2月19日凌晨,有182名在警方清场行动中涉嫌违反紧急状态法令的示威者,在每人交纳3万至5万泰铢的保释金后获释,其中包括4名僧人及1名孩子;法院拒绝了腊威、妥萨颇两位反政府群体领导人的保释申请,其理由是当局已对其发出逮捕令。(完)
专题:泰国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