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国企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等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实上,“三重一大”并非今日才出现的新词。早在1996年,中纪委一次全会就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防止“一把手”权力过大,独断专行。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随后的2008年6月,国资委亦曾在网站明确指出“三重一大”的具体所指,筑起了防范决策失误的制度堤坝,并开展了实施“三重一大”的大检查。
然而,看似防范得铁桶般的“三重一大”对众多国企大鳄来说,在很多时候却如同“牛栏关猫”。现今一些国企,花钱、用人、上项目、搞工程,“集体决策”屡遭个体解构,其他领导慑于一把手的权威,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弃权媚上”,主动迎合。由此引发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不胜枚举。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曾披露,国际金融危机期间,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114亿元。
此次中办、国办联合下发文件,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得并不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国有企业腐败案(如陈同海案以及古井酒高管窝案)的问题都在于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过大,须加大制度设防力度;二是将“三重一大”由“内部文件”升格为“国家条例”,表明这是一个经试点“检验”值得推广的好制度,围绕“三重一大”这个权力运行的重要源头设卡设防,是预防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
在我看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须打“组合拳”。一是要将“三重一大”的内容细化、标准量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走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怪圈;二是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一把手”的分权、限权力度,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变质和滥用;三是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除加强专职机关的监督外,还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使财务、审计、职工代表大会等监督主体积极工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监督体系。
如此多管齐下,方能有效敦促国企领导班子议事有规则,决策有依据,开支有标准,在“三重一大”项目上共打“集体牌”,不唱“独角戏”,确保权力沿着民主、公开、规范的轨道正常运行,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科学化、民主化,防止某些国企决策层成员主动“弃权媚上”、彼此结盟、同流合污,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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