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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小偷示众,羞辱了法律

2010年11月17日 10:5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律是一种保障,但法律本身也是需要保障的,那就是它应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它本身要公平。唯有如此,它才能得到尊重,人们也才会自觉地去遵守。

  两名行窃少年,被捆住当街示众(据《武汉晚报》11月16日报道)。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店老板的这一行径,在网上居然引来一片同情之声。

  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他人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这是法律绝不允许的,令人奇怪的是,普法教育进行了这么多年,为何网民们的法律意识依然如此淡漠?

  首先,这与泛伦理传统有关: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的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反理性文化。一遇问题,便下意识地祭起善恶的大旗:小偷是坏人,严惩坏人有什么不对?这就忽视了小偷也是人,也有其基本权益,我们可以否定他的行为,但不应否定他作为人的权利。如不能坚持这个底线,仅从一己好恶出发,乱施暴力,则必然导致私法横行,不仅会造就更多的悲剧,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表面上是以恶制恶,实际上是人性恶的循环。

  第二,与执法效率及成本相关:以本案为例,店老板未必不想通过正规渠道去解决,但你得自行举证,自行解送,又是录口供,又是费力气,耽误时间不算,万一人家爱答不理,你也没办法。何况过几天,小偷又会卷土重来。如果遵纪守法却得不到小偷不敢上门的安定环境,屡遭骚扰却无计可施,那么,怎能不采取极端手段呢?况且这么做了,警方还会主动上门处理,省了不少事。

  第三,与舆论氛围相关:不应忽略,在普法教育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教育”,今年以来,仅报纸上刊载的新闻,就有警方捆卖淫女示众的,有村干部捆上访群众的,还有老师捆学生的,甚至有捆住鸟以吓其同类的……在这些个案中,都是有权捆无权,小民被示众,贪官污吏却无此虞,这就有了误读的可能:能示众他人,那是有身份的体现。如此,怎能不产生出示众冲动呢?

  法律是一种保障,但法律本身也是需要保障的,那就是它应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它本身要公平。唯有如此,它才能得到尊重,人们也才会自觉地去遵守。就算出了违法的个案,主流意见也会一致声讨之。值得深思的是,在此个案中,为什么公意的力量却没能展现出来呢?为什么没能形成压倒性的优势呢?我们在法律代言公意方面,是否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呢?(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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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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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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