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形成了以一把手为首的腐败黑洞,那么,腐败就将成为通行证,清正廉洁的人就将被视为异己遭排陷。耒阳市矿征办的腐败分子未必都属于主动腐败,或者他们的人性比别人更趋于腐败,而腐败土壤、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则腐败便成正常,而不腐败则为例外。
近来,由于腐败窝案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集体腐败现象颇为关注。新近披露的是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贪腐窝案:一个科级事业单位里,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55人被立案调查。这情景很容易使人联想起10年前著名的远华特大走私案,以及其他一些千夫所指却未被立案的集体腐败现象。(11月30日《羊城晚报》)
耒阳市矿征办中高层干部几乎全军覆没,其腐败面之广、之深的确使人触目惊心。通俗地说,这个单位的领导层已经烂掉了。那些存在显性或隐性集体腐败的部门或单位,它们的领导层同样处于溃败之中或溃败的前夜。与个人比起来,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溃败所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当然要大得多,所能引起的民愤也大得多,人们因此对集体腐败持有更高警惕,正在情理之中。有反腐专家呼吁针对集体腐败新变化、新特点,制定具体法律条文,做到疏而不漏。这当然是很高明的见解,但现今对个人的腐败也难做到疏而不漏,足见所谓高论亦不过是空论。
除了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恶化社会风气以及给社会增加悲观情绪,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并无本质不同。集体腐败也不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更不是什么腐败的高级形式,非出台什么新制度不能惩治。当下的制度建设不可谓不繁复,倘若其中几个确能发挥作用,也断不至于由个人腐败、小范围腐败发展成集体腐败、大面积腐败。制度失灵,往往非制度之过,而在于人的执行;执行不力却专注于制度叠床架屋,除了炫人耳目,于事无补。
集体腐败是什么腐败呢?首先是用人的腐败。一种腐败若其主体以集体的形式出现,则一定得到组织的默许甚或支持。至于其腐败推进以“集体决策”的名义也好,以“研究决定”的说辞也罢,都无关紧要。而所谓组织,在一般意义上和一般语境中,便是指一把手,所谓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把手不想搞腐败,虽未必能拦住别人搞腐败,却很少能使一个单位或部门坠入腐败的渊薮。如果一把手自身不正,那么这个单位或部门的腐败风气就可能盛行。众所周知,很多的所谓内部监督,往往有其名无其实,监督一把手远比被一把手同化难得多。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形成了以一把手为首的腐败黑洞,那么,腐败就将成为通行证,清正廉洁的人就将被视为异己遭排陷。耒阳市矿征办的腐败分子未必都属于主动腐败,或者他们的人性比别人更趋于腐败,而腐败土壤、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则腐败便成正常,而不腐败则为例外。
集体腐败也是监督失效的结果。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倘能以组织的名义和资源实施腐败行为,则不可能没有任何社会反响。因为集体腐败的面广量大,则其所侵害的对象也同样面广量大。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在腐败的初始阶段得不到纠正,那么它们当然更倾向于从小规模腐败发展成大规模腐败,从有所顾忌的腐败发展成明目张胆的腐败。以耒阳市矿征办为例:纪检监察部门多次收到群众举报,但每次查处都是不了了之,直到去年6月湖南省纪委主要领导批示,此案才浮出水面。内部监督指望不上,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也成了摆设,不能不说是耒阳市矿征办集体腐败走到今天的一个重要原因。公然横行的腐败得不到及时遏制,是监督部门不作为还是不能作为?又是谁在其间上下其手,使“每次查处都不了了之”?人们往往痛恨集体腐败,殊不知支持、纵容集体腐败者更可恨。
集体腐败并不比其他腐败更新奇特异,但它的确可以成为检验反腐绩效和政治生态的一把尺子。有识之士每放言高论,欲使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而集体腐败的凸显,则无情地呈现出腐败已然发生、发展且迁延日久却得不到及时疗救的严峻现实。
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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