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暗访侦查,同时,查黄过程中将重视教育、挽救工作。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06版)
细观这次会议内容,涉黄侦查工作中的各种权利保护问题得到重点强调,这很值得肯定。尤其是“卖淫女”到“失足妇女”这一称谓的变化,具备着象征性的进步。
“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当然,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
称谓的变化,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话语的边界,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前段时间,有专家讨论修改《婚姻法》以解决“小三”问题,好像一种新的身份、新的称谓能对婚姻财产分割构成新的挑战。法律所对应的事实本来没有变化,但随着新的道德视角出现,法律好像也要随之做出调整。这实际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现。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首先就应当以一套法治时代的、中性的话语体系取代陈旧的、道德意味过于浓烈的原有话语体系。
这些年来,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舆论,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准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皆是如此。其实,为“卖淫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开始纳入“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代尝试。
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语往往只适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称谓。所以,对于执法者而言,以这些更加中性的词去取代各种道德意味浓烈的日常用语,应是一项底线性的本职工作。所以,这次改名里也蕴含着法治时代的一些基本权利诉求。(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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