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rayapp涓嬭浇 国内新闻

燕赵晚报:尊重“失足女”,功夫还在“称谓”外

2010年12月13日 17:24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乍一看来,既然一个人都可以有大名小名,一个事物也同样可以有多个称谓,究竟怎么叫,似乎只要所指明确,便无伤大雅。不过,叫什么,怎么叫,看似小事,却迥然有异。具体而言,见到老年人,究竟叫人家“老头”,还是称人家“大爷”,怠慢与尊重其实不难分辨。

  同样道理,对于娱乐场所的涉黄女子的称呼,也未尝不是社会文明程度甚至人权意识的反映。尽管在内地,连公安执法机关都对“卖淫女”这一称谓早已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了,但是,在西方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这一群体则往往被称为“性工作者”,不同的称谓,背后的法制理念与人权意识,其实有着天壤之别。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的建议,显然不能仅仅被视作改个叫法,而更应看到执法部门理念的向善与意识的进步。

  不可否认,卖淫的确令人不齿。不过,当被抓捕的小姐们不仅要被钉上“卖淫女”这根耻辱柱,更时常会被警方绳牵游街,甚至直接遭裸身拍照,媒体曝光时,其实已然超越了执法的必要,权力之下权利的渺小,倒是彰显无遗。而按理来说,她们同样是社会的公民,尽管她们干的行当的确并不光彩,但却并不影响她们的人格与人权。这样的人权,也并不能因为她们的卖淫行为而被剥夺和肆意践踏。更何况,即便我们对这些女子沦落于小姐的境地没有丝毫的怜悯之情,其实也并没有在道德上居高临下,在人格上肆意羞辱的权力。即便是退一万步,作为女性,卖淫女同样担当着母亲、妻子或是女儿的社会角色,就算是出于对女性最起码的尊重,羞辱卖淫女至少不该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选项。

  从这个角度来看,“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当然不难体悟出执法部门的善意初衷,但是,真正意义上对于这一群体的尊重,显然不能仅止于“称谓”的改头换面,而更应体现在人权理念与执法细节之中。 武洁

参与互动(0)
【编辑:吴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