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魏县县委书记提出了“德孝治县”的理念,建立干部德孝考核机制。提拔干部必须有父母的德孝意见证明,无德不孝一律不考虑。据统计,目前该县已有3名科级干部8名股级干部,由于德孝行为有瑕疵未被重用。(据中新社)
与依法治县、民主治县的现代理念不同,德孝治县明显带有古典气息,干部考核的侧重点也偏向于“私德”,如个人品德、对父母孝顺与否。诚然,干部是否具有德孝品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干部的素质与心态,但这只是次要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干部考核,主要还是要考察干部的执政能力、公德品质,即干部是否为公众谋得福利,是否为社会进步做了贡献。
干部“执政为民”的定位,决定了干部考核应以公共德行为准。而考核干部的公德品质,公众最有发言权。如果不问公众问父母,这样的干部考核既不科学也不精准:一来父母容易滋生袒护之心,为了儿女仕途,即使儿女孝行不够,也会被父母说成行孝楷模;二来孝顺父母的私德并不涵括公德,孝顺父母也并不能证明干部是好干部,充其量只是父母眼中的好儿女。
既干好工作又孝敬父母固然值得嘉奖,但对于一心扑在工作而忽视父母的干部,难道就不是好干部?
而且,孝顺父母的考核标准是什么?父母的德孝意见如何评比?每个人的行孝方式与表达方式不同,注定了德孝意见的评比不可能建立在科学量化的基础上。因而,那些因所谓的“德孝行为有瑕疵”而失去提拔机会的干部,内心未必服气。
记得今年江苏沭阳曾以是否“忠于配偶”,作为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这与魏县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皆以私德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或前提。但干部考核,终究考核的是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能力,这也是界定干部的前提条件。有没有为公众服务好、做好事,只有公众最清楚,公众也最有发言权。脱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前提,不论从私德的哪一个方面去界定一个干部,都是不科学的。(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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