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已结束,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但普遍持观望态度。日前,民间智库北京新启蒙研究所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要求举行《条例》修改听证会的申请书。
“征收条例”第二稿公布后,各界的反应是有进有退。条例迟迟难以出台,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遭遇地方政府强大阻力,而这一立法协调过程是闭门操作,公众难以知道真相。
解决此一难题的根本之道,是让立法过程更加透明,按相关规定,就“征收条例”的起草召开立法听证会。这也是让国务院法制办减轻来自地方政府压力的最好办法。
早在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曾表示,一些立法项目因部门意见分歧太大,迟迟不能出台;政府立法听取意见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还不够充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公开听取意见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流于形式的倾向。要探索政府立法听证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
对于行政法规立法听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可惜的是,在国务院立法层面,还没有一部行政法规的起草召开过立法听证会。
相反,地方的立法听证实践却大步先行。早在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成为我国第一部经由立法听证程序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为什么说召开立法听证会比公开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更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呢?
因为立法听证最重要的特点是公开性,有利于公众通过听证程序参与立法过程,使其直接与立法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立法行为公开化。
例如,在“征收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立法主体,十分有必要召集地方政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专家、社会各界等的代表,就一些具体规定进行面对面的公开立法辩论,让公众来做评判,这种开放式立法,正是各界所乐见的。(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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