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更加主动
“十一五”时期,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宗教界服务社会更加主动,服务国家更加自觉。
从四川汶川地震、南方雨雪冰冻灾害、西南地区旱灾、台湾“八八”风灾、青海玉树地震到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面对灾难,宗教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总能在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玉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把宗教界列入表彰范围,这是对宗教界救灾行为的充分肯定。
在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我国宗教界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以主人翁姿态,自觉维护宗教领域稳定,积极提供宗教服务,主动宣传我国宗教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示了中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宗教界发扬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服务社会的新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养老助残、捐资助学、生态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五、宗教交流健康发展
“十一五”时期,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交往,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发挥了宗教在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作用。
按照“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同港澳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加强对台宗教交流,增进了两岸四地宗教界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创新宗教外宣方式,探索宗教对外交流新渠道,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赴新加坡举办“中国—新加坡宗教文化展”,赴印尼举办“中国·印尼2010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赴多个国家和地区举办大型佛教交响乐《神州和乐》,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产生了积极影响。
更加主动参与国际宗教领域活动,举办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参与亚欧不同信仰间对话等国际会议,参与“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世界宗教和平者会议”等国际性组织活动,宣传共建和谐世界主张,树立我国和平、开放、包容的形象,争取国际宗教领域话语权。
重视宗教人权的合作与对话,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参与中美、中欧、中加、中英、中澳、中德、中挪等多个双边和多边人权对话,就宗教问题阐明我国立场,针对西方国家攻击我国宗教自由状况的行径,予以澄清和驳斥,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十一五”时期的宗教工作实践充分证明,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宗教的基本规律,以创新精神推动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主题主线,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强化管理,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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