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少数民族经济
建议
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建议市政府加大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在2009年市财政拨款4000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高额度,建立年度增长机制,逐年递增。其中,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人均投入不低于新农村建设资金人均投入的水平。有少数民族乡村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设立本区(县)“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完善专项资金的分配机制,对于集体经济薄弱,基础较差的少数民族乡村,给予重点扶持。
建议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滞后的民族乡村施行特殊的扶持政策措施,以促进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一是建立政府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帮扶低收入民族村的制度,把促进低收入民族村经济发展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二是建议通过选派优秀干部到低收入民族乡村挂职、担任领导等形式帮助其制定规划、联系资金、启动项目,促进低收入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制订减免税收,贷款贴息,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少数民族乡村发展,实现民族村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通过就业实现农民增收。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建议案》(市政协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古都风貌
建议
“十二五”期间在腾退占用地上文物方面应有所突破。
“十二五”期间,应把腾退被占用地上文物作为全市文物保护的一个突破点来抓,抓出成效。一是列出被占用文物的具体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逐一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选择若干影响大、价值高、安全隐患较严重的被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重点,提出腾退的可行性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腾退的具体时限,投入专项资金,加大政策倾斜和高层协调力度,力求在“十二五”期间取得突破。二是建立占用文物建新腾旧的新办法。在北京建设发展的新时期,应抓住时机形成建新腾旧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即当占用文物单位建设新工程项目时必须腾退其所占用的文物建筑,否则不予审批新建设项目。尽快研究和制定《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占用单位腾退办法》,用法律保障被占用文物在条件成熟时能够得到及时腾退。三是设立文物腾退专项经费。把文物腾退经费列入每年预算,逐步解决长期存在的大量文物建筑被不合理使用、占用的问题,使更多的文物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还文物于民,由社会共享。
——《关于进一步做好古都风貌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案》(市政协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建议
及时调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其扶持政策。
在国家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之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前安排调整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的相关工作,先行出台北京市的暂行分类标准,待国家标准修订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及时清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尤其对小、微型企业的支持政策要更有针对性。一是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出台有关支持政策,重点扶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符合北京产业政策导向,为大企业、大项目配套服务,以及能解决本市户籍人口就业的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二是利用财政资金购买适合首都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专利,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三是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采取先行减免直接按15%所得税率执行的办法,最终审定不合格的企业可补交所得税;四是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建议在确认其为小型微利企业后推迟到年底再将企业所得税按优惠税率征收入库,将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让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创业发展。
——《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建议案》(市政协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职工收入
建议
在“十二五”规划中列出明确的时间表,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中的作用,尽快形成包括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内的完整调控体系。
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消费价格指数联动的调整机制。当物价部门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一定水平时,启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有效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
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在统计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时,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全部纳入统计范围,真实反映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职工收入水平的建议案》(市政协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关键词:医患关系
建议
组建“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在市、区(县)两级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依法调解因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的纠纷。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同时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补充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患纠纷诉前引导工作机制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引导医患双方首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的,应及时给予确认。
组建“北京市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成立由市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北京市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损害赔付项目、标准和责任程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关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和谐医疗秩序的建议案》(市政协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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