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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再审“偷逃368万过路费”须解五大疑点

2011年01月15日 19:2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凌晨决定,对“时建锋因诈骗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这意味着对罪犯时建锋的量刑和原判事实证据可能出现变化。(1月14日新华网)

  农民时建锋假冒军车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经媒体披露后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368万元天价过路费如何计算而来,以及量刑是否过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如今,平顶山中院作出再审决定,无疑有着积极的一面。

  进入再审程序,确保再审依法、客观、公正,我认为必须破解五大疑点:

  其一,368万过路费数据是否含有水分。平均每趟1500多元、每天高达15000多元的天价过路费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虽然司法及公路部门作出了回应,指出完全依相关记录、规定精确计算,但倘若这一收费不合理,显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二,时建锋向媒体披露,自己是替其弟弟顶罪,并称其弟在外面想办法捞人,这一事实是不是存在?在一审中有没有提出来?如果存在这一细节,而当事人没有提出来,那么说明法庭审理没有认真调查就仓促定案;如果提出申诉过,有关各方在该案中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默契,显然有必要弄清楚。

  其三,时建锋表示,在高速公路上超载的军车大多假冒,否则根本没法赚钱,是否存在这样的现象?既然公路等方面对时建锋超载记录如此详细,那为什么得8个月之后才“发现”并且报案?有没有“养鱼执法”的嫌疑?不然,即便是军车,如此频繁严重超载,有关方面就可以放任不管么?

  其四,时建锋称其弟每个月都给公路收费站送出6000元,用来打点执法人员,有没有这样的情节?

  其五,比照刑法266条规定,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在量刑上是否适当?按照公路管理方面的规定,偷逃过路费不属追究刑责范围,只需补缴并作出相应经济处罚即可;即使因为假冒军车的情节,按照刑法来定罪量刑,逃费368万、收益20多万,是否算得上情节特别严重?

  只有彻底查清案情真相,破解上述种种疑点,再审才有望给出一个令当事人和公众信服的结果。(范子军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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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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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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