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低保金管理人员孔繁柱贪污低保资金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9年,孔繁柱利用由其向当地民政部门集中代领并向本公司部分职工及家属统一发放城市低保金的职务便利,向当地民政部门隐瞒23名已迁出、死亡或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的真实情况,并代领其低保金共计39676元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孔繁柱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十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原综合柜员刘洪福挪用城市低保金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刘洪福利用工作之便,将未发放的部分城市低保金转至其个人业务存折户,涉嫌挪用城市低保金10.23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洪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十二、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邰红林等人行贿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土地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9月,邰红林、杨树林(居委会副书记)在征地过程中,通过虚报地上物骗取土地补偿款80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邰红林、杨树林共同以单位名义给长春市净月土地工作站副站长兰凯卓、工作人员王跃每人110万元好处费,给站长金刚好处费5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至12月,分别以受贿罪判处兰凯卓有期徒刑10年,金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王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邰红林、杨树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十三、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原主任李子超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李子超指使他人在未提供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据的情况下骗取公积金贷款30万元归己使用,还存在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贷款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于200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子超有期徒刑5年。
十四、江苏省句容市方山茶场原场长张亚磊等人行贿受贿案
审计署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审计中发现,2008年9月,张亚磊在组织实施方山茶场土地治理项目中与项目施工方负责人陆立华内外勾结,陆立华收到65.21万元工程款后将其中的27万元直接存入张亚磊的个人账户,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张亚磊个人经营酒店的房屋租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月,以受贿罪、行贿罪分别判处张亚磊、陆立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年缓刑2年;另该案还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句容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展卫国、开发科科长束华荣有期徒刑10年8个月、6年;以行贿罪判处句容市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朱木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十五、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处负责人刘旸索贿受贿案
审计署在川中道路发展项目——雅泸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刘旸利用其工程款审批权,向其管辖的第19合同段索贿受贿26万元。该合同段管理混乱,工程被整体转包两次,事故频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旸有期徒刑10年。
十六、上海江南造船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赵磊贪污公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2004年,赵磊在办理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业务中,涉嫌贪污购房款53.02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10年3月,以贪污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十七、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房小兵受贿案
审计署在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下属单位,负责该站基建项目)存在以现金支出工程款和代开发票的问题,涉嫌侵占挪用资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查处后,经静安区教育局核查发现,房小兵对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量提取现金、代开发票事宜不问不管,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承揽、转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物共计62万元。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房小兵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静安区教育局给予房小兵开除党籍处分。
十八、甘肃省永登县农村卫生改水项目办公室原主任王永宏贪污案
审计署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王永宏等人在与施工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岩土工程处签订病险水库施工合同前,索要相当于中标价10%的费用;岩土工程处采用虚列水泥用量等工程支出手段,套取资金支付了此款项;改水项目办公室财务管理混乱,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后,发现王永宏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的3.16万元据为己有,同时非法收受岩土工程处李志平、李荣德送的2万元感谢费。经由甘肃省永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王永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赃款5.16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改水项目办公室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李志平、李荣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十九、湖南省资兴市原市委书记黄湘鄂等人滥用职权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中发现,2002年至2005年,黄湘鄂、原资兴市国土局局长陈志强等人指使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该市万亩良田土地开发整理资金1374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该市东江明珠大酒店建设,174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招待费。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湖南省纪委监察厅查处,由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黄湘鄂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其受贿款757131元、1000美元上缴国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陈志强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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