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起到2月16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拟立法规定,对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有关部门应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问责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对公务员违反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送审稿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公开或者告知义务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送审稿用十条53项的篇幅对问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行政相对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于管理的;(二)应当依法征收而未征收的;(三)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五)征收款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
送审稿还规定了启动问责程序的十种情形,其中包括经新闻媒体披露有明显行政失当情形且确有证据的将启动问责程序。
此外,被行政问责人员拒绝纠正过错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应从重处理。
送审稿还规定了案件调查和处理的有关程序,要求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决定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完毕,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决定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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