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3月3日报道:近日通过的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透露,今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将尝试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人走了,但代表身份还在”的局面将不会再出现。
有专家认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探索很有必要,“这样的想法很实在,操作起来难度应该也不大”。不过,让我困惑的是,对于人大代表到外地工作的现象,其实已有相关制度加以解决。
我国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上述情形,只要当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可,即,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对照来看,如果有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到合肥市以外的地方去工作了,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因“不便”而未终止其职务,只能说明他们没有将法律执行到位。建立制度来取消到外地工作的代表资格,似乎有些“多此一举”。
当然,宽泛地看,建立完善代表辞职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价值。比如对一些履职不到位的人大代表,也可以督促其辞职。窃以为,不仅是“履职不到位”一项,有的人大代表虽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违法违纪、以及存在严重的道德“瑕疵”……这些“问题代表”同样不适合再继续任职,人大常委会也应该督促其辞职。
不过,话说回来,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即使再完善,也不是“灵丹妙药”。有些“问题代表”,虽然不适合继续任职,光靠其自觉辞职,或者人大常委会劝辞还不够。因为对于有些人而言,其自觉性有限,他们贪恋代表“光环”,能“赖”则“赖”;而人大常委会“劝辞”的力度也毕竟有限,况且,“劝辞”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万一出现了“该劝辞的不劝”、“劝辞不到位”或者“磨破了嘴皮,人家当成耳旁风,根本不买账,就是不听劝”,你又能奈之何?
其实,应对“问题代表”的有效办法是有的,那就是罢免这些代表的职务。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姑且不谈人大代表联名罢免“问题代表”的问题。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而言,究竟他们在什么情形下向常务委员提出罢免案,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于一些地方束手束脚,对于“问题代表”不敢亮“罢免”之剑。
因此,在笔者看来,人大常委会可以尝试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更要完善建立人大代表罢免制度。比较而言,后者来得更重要也更迫切。□一语中的 杨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