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之“恶”,不仅在于其贪腐,更在于其在官场上对同僚、在社会上对百姓所传递的某种消极信号。必须让所有裸官、准裸官们明白:你有权裸,但你必须当着所有人的面裸。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会对其进行“特殊管理”。
这种动向,无疑显露出我国已下定决心,将对公众意见颇大、影响尤为恶劣的裸官群体祭出杀手锏。
裸官,是指配偶(包括假离婚的“原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公职人员。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成功出逃的“事迹”令诸多贪官叹羡——2006年6月,他在被“双规”前夕逃往境外,而其妻早已移居美国,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
其实我们不难辨析,“裸官”者,有其所谓“裸”,也有其所谓“不裸”。“裸”者,家人都已“安置好”,自己孤悬国内,捞够了就跑;“不裸”者,基本上还处于无监督状态,不仅贪腐行径神不知鬼不觉,连老婆孩子移民海外的事实,除个别上司和同事“善意地知晓”外,基本上也是保密状态。显然,这种选择性“裸体”,对裸官们大为有利,贪腐起来自然尤其方便、格外大胆。
就权利而言,官员有裸体做官的权利。但任何理论都不能脱离显而易见的实际。以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名官员,要想将家庭转移到国外,没有特殊原因或者寻租贪腐,难度极大。事实上,现实也一再警示我们,在我国,基于很多领域中权力的封闭运行,“裸官”极易形成一个缺乏监督的高危群体,极易衍变成落马贪官甚至外逃官员。
退一步说,即使从理论层面来讨论,身为一名党员、一名公务员,将家庭安置在自己理应忠诚于的事业天地之外,形成“狡兔三窟”之势,这本身就表明其对自己所从事之事业、所服务之人民的“忠诚度”值得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裸官之“恶”,不仅在于其贪腐,更在于其在官场上对同僚、在社会上对百姓所传递的某种消极信号。因此,治理裸官,不仅要对这一群体“另眼看待”,如2009年底深圳出台规定,特别强调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更有必要让裸官们站到阳光下,裸得更彻底一些——
一方面,公开裸官的身份,公开各地、各部门的“裸官名单”。必须说明,这种公开不含褒贬色彩,那些确有合理原因而家庭在国外的,不妨身正不怕影子斜;至于那些非正常原因成为或打算成为裸官者,恐怕就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其实这并非苛刻的要求,所有公务人员本应都工作在这种状态),又岂敢再对国家和人民财产伸出罪恶之手!
另一方面,公示裸官的财产、家庭状况,既形成威慑,又能及时发现问题。群众的目光是雪亮的,但不能再单靠互联网上周久耕手边一包“九五至尊”这类的偶然信息来发现问题,而应主动向民间打开监督的大门,“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裸官。当前,干部财产公示制度似乎进入了一个深水区和博弈期,此番,若能以裸官这个嫌疑最大的高危群体为突破口、试验田,既能收到实效,又能为将来的全局上的干部财产公示提供实操经验,也算是裸官们为这个国家所做的一点贡献吧。
必须让所有裸官、准裸官们明白:你有权裸,但你必须当着所有人的面裸。当然,最理想的局面还是,所有官员都向公众坦诚相对,将自己与公职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裸露于公众面前,接受阳光的查毒、消毒。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早些到来。(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