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官员被问责后复出机制须有公开制度设计。傅企平代表建议,整合规范官员被问责后的复出机制,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对官员未来仕途的大致安排(3月7日《北京日报》)。
毋庸讳言,这些年百姓对官员复出意见很大,客观地说,大部分百姓反感的其实并非官员复出,而是反感不尊重百姓知情权、不公开不透明的官员复出。
从现行的规章制度来看,官员复出向社会公布并不存在制度障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都有公开方面的规定。
官员复出,实际上也是一种选拔任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必须要遵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另外,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可见,在官员复出公开问题上,我们并非毫无规定可循。有些部门不遵守规章制度,在官员复出问题上,大搞暗箱操作、违规操作,被媒体曝光之后,多是狡辩称符合规定,连“喊停”都极少,违规几乎是零成本。这样的局面若得不到改变,那么,不管多么严格的复出机制也很可能会成为观赏性制度。
那么,什么样的复出是合乎规定的?什么样的复出又是不合规定的?诚然,我们有必要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对此进行细化规定。但在完善规定之前,笔者以为,有一个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复出是否能够服众,是否能得到“群众公认”,这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总则要求。
实际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官员该不该复出有明确限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综合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清现有规章制度对官员复出是有“刚性规定”的:一是要成绩突出;二是要群众公认。达不到这两点的就是不合格的复出。这实际上意味着群众不仅仅只是被动接受信息者,也应该是参与者,没有群众参与,“群众公认”又从何而来?岂非空中楼阁?
因此,在官员复出问题上,首先是要重视百姓的意见,要创造条件让百姓监督,这是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仅仅只是满足于公开,满足于群众被动接受信息,那样容易出现官员在群众反对声中复出的局面;另一方面,对无视民意、百姓意见很大的复出案例,必须要问责。(欧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