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人大代表聚焦“法律体系” 民生立法受关注
中新社记者 陈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点阐述了此前宣布如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宣告中国法制建设由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完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亦写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接受代表们的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启智谈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说,中国法制建设史从新中国成立算起至今已有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突飞猛进,真正步入依法治国的历史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形象地将法律体系比作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宪法是根基,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枝干。许安标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取决于数量,而取决于法律作用的发挥。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表示,地方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他指出,作为国家法律实施性、配套性的立法,将成为上海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同时,修改已有地方性法规的任务也会重于制定新法。
刘云耕表示,目前上海地方性法律中74%都是经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而有关公共服务、民生的法律只占12%。对社会领域、民生方面的法律进行利益调整显得十分迫切。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多年的马启智认为,民族地区法制越完备、越严密,越有利于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也越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稳定和民族团结。他表示,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民族地区法律框架也已初步建立,但还不够,需要完善、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只有得到更好地执行才真正具有实际意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就显得更加繁重和紧迫。
这位代表说,要使法律得到认真切实有效地实施,就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要从国家层面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的表达诉求、解决纷争,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纷争。
另一位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则呼吁,关注社会和群众的反映,在执法当中体现民众的意志。陈旭认为,不仅应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还要加大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监督,注意加强对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的监督。(完)